桂工商发〔2015〕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印发企业信息公示工商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印发企业信息公示工商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桂工商发〔2015〕39号
各市、县(区)工商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进一步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扎实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自治区工商局制定了《企业信息公示工商联络员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工商联络员制度的建立工作
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工商联络员制度,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宽进严管”市场监管模式的创新之举。全区各级工商机关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把建立工商联络员制度作为推进市场监管模式改革、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落实,抓出成效。
二、做好工商联络员备案工作
各市、县(区)工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商联络员备案工作。做好工商办事窗口的工作安排、人员调度,满足企业到工商部门进行工商联络员备案、咨询的需要。要落实专人负责联络员备案的日常工作,相关人员要尽快熟悉企业联络员备案操作流程,能够回答企业提出的问题并指导企业完成相关操作。要强化对窗口硬件设备和网络服务器的检查,确保服务窗口计算机配置能够达到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的要求,保障联络员备案网络连接通畅。
三、认真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各市、县(区)工商局要做好工商部门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商联络员备案工作的宣传。采取电话通知、发放宣传资料、现场接受咨询答疑、详细解读企业信息公示工商联络员备案制度等形式,向企业宣传联络员制度,确保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广覆盖,扩大知晓率,积极争取企业的理解、支持,充分发挥企业工商联络员在方便企业办事、密切与工商部门沟通、提高行政效率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各市、县(区)工商局要认真做好工商联络员培训工作,使其能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各市、县(区)工商局在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工商联络员制度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工商局进行反馈(联系人:韦淑贞,电话:5531251,18587585393)。
附件:【点击下载】
1.企业信息公示工商联络员制度
2.企业信息公示工商联络员备案(变更)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
201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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