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工商办发〔2015〕1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工商部门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工商部门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桂工商办发〔2015〕136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局,自治区工商局各处室、单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积极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4号)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工商建设,经自治区工商局同意,现就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总体目标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加快建立覆盖全区的工商法律顾问制度,力争经过一年左右的努力,到2015年12月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并组织开展工作。建立和实施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工商中的作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促进经济社会跨越性发展,为实现我区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职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本级法律顾问的确定、选聘等具体实施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由本级法制机构承担,具体负责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顾问的联络、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从本级法制机构和相关部门中确定直接从事工商法律事务的有关人员担任工商法律顾问,并根据实际需要聘请部分专家、律师担任工商法律顾问。
三、进一步加强法律顾问队伍主体力量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促进改革发展稳定,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工商建设的高度重视专职法律顾问队伍建设,要按照“三定方案”落实好法制机构人员编制,使法制机构人员主要做好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工作。要调整、充实法制机构人员力量,使法制机构在法律顾问工作中真正发挥主体作用。在法制机构人员不足无法适应新形势繁重任务的情况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一定数量的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法律人才(原则上应当持有司法部授予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作为法律顾问助理,协助处理规范性文件和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合同审查、诉讼代理等法律顾问日常性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根据法律事务工作需要,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
四、法律顾问的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聘请法律顾问,应当从熟悉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等领域的专家和律师中聘请,主要为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大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制定、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等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服务,参与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同审查、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制机构要拟定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聘请法律顾问遴选程序规定和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对法律顾问的聘任标准和程序,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工作方式、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规范,报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同时建立法律顾问人才库,将受过系统法律专业教育、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务工作经验的专家学者、各领域的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纳入人才库,为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工商的重要工作任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抓好这项工作,加强统筹协调,立足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并逐步完善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办法。上级工商机关法制机构要加强对下级工商机关法制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协调,积极推进法律顾问工作。
(二)建立经费保障机制。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
(三)加强全系统工作的监督指导。自治区工商局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全区工商系统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确保工作抓出成效。
附件:【点击下载】
1.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2.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聘请法律顾问遴选程序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
201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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