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工商市字〔2017〕4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进网络经营主体亮照亮标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进网络经营主体亮照亮标工作的通知
宁工商市字〔2017〕44号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银川开发区工商局、宁东工商局:
为加强工商电子标识管理工作,督促和引导网络经营主体网上亮照亮标经营,营造诚信的网络市场交易环境,促进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进网络经营主体亮照亮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网上亮照亮标经营主体
(一)依法亮照。全区范围内已经在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网络经营主体),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其营业执照登载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
(二)主动申请。宁夏地区的网络经营主体,可以通过宁夏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中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服务网,申请工商电子链接标识。
(三)分类办理。网络经营主体网上亮照亮标,根据网络载体类型的不同,分为三种情形:
1、宁夏地区的网络交易平台,由网络经营者通过宁夏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中的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服务网,申请办理工商电子链接标识;
2、宁夏地区的网站、网店经营者通过宁夏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中的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服务网,申请办理工商电子链接标识;
3、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网店,其亮照亮标工作由平台经营者负责办理,各辖区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检查。
二、网上亮照亮标进度
以宁夏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系统内网络经营主体总量为基数,在剔除无效数据的基础上,网上亮照亮标分三个阶段完成工作目标。
第一阶段(2017年4月1日至5月31日),完成网上亮照亮标的网络经营企业达到30%;
第二阶段(2017年6月1日至7月30日),完成网上亮照亮标的网络经营企业达到70%;
第三阶段(2017年8月1日至9月31日),已经各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网络经营主体全部完成网上亮照亮标。
三、规范网上亮照亮标
全区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网络经营主体网上亮照亮标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一)加强监管。结合网上检查和日常监管,对未亮照亮标的网络经营主体,引导其申领工商电子链接标识,实施网上亮照亮标;指导、督促第三方交易平台对进入其平台开展交易活动的网络经营主体实施网上亮照亮标;对未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虚假亮照等行为依法查处。
(二)规范使用。各地要对已审核发放的工商电子标识加贴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已下载标识而没有加贴的,及时督促其规范加贴。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已核发的工商电子标识,应终止其使用:
1、已核发工商电子标识的网站(网店)经营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或者办理注销营业执照的;
2、已核发工商电子标识的网站由于各种原因被终止运行的;
3、已核发工商电子标识的网站(网店)连续关闭6个月的;
4、其他应终止其使用工商电子标识的情形。
四、工作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推进网络经营主体网上亮照亮标工作,能有效识别网络经营主体真实身份,提高网络交易监管工作效能。全区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自治区工商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本地实际,精心筹划,制定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网络经营主体亮照亮标工作。鼓励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网络经营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在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和抽查工作中重点核查涉网经营信息,抽查结果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向社会公示,推动网络经营者信用公示。
(二)强化跟踪,帮扶服务。各地要充分利用网监系统对辖区从事网络商品经营和网络服务的经营主体情况进行清查摸底,及时了解经营者的发展诉求和存在问题,帮助、指导企业上报工商电子标识申请有关材料。
(三)加强宣传,积极推进。全区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大推进网络经营主体网上亮照亮标工作的宣传力度。借助媒体报道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网络经营主体身份识别管理有关规定,督促和引导网络经营企业主动申请工商电子标识,依法亮照亮标经营。
(四)规范流程,严守纪律。全区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推进网络经营主体网上亮照亮标工作中,要规范工作流程和执法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网络经营主体收取费用,一经查实,依法依规处理。
附件:
1、宁夏回 族自治区工 商局推行网 络经营主体亮 照亮标工作规 则
2、宁夏回 族自治区工 商局网络交易监管系统营业执 照电子链接标识审核工作流 程
3、宁夏回 族自治区工 商局关于网络经 营者网上亮照亮标的通 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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