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会〔2017〕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12-08 00:43:55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会〔2017〕25号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单位、各直属企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公布,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为认真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新《会计法》各项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新《会计法》,深入领会新《会计法》精神实质

新《会计法》是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新《会计法》,深入领会新《会计法》加强法治、强化监管和严格惩治的精神实质,特别是要学习掌握新《会计法》删除了关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规定,对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违法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或者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等作出了规定。要通过认真组织学习新《会计法》,充分认识此次新《会计法》的出台,是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会计人员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措施,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组织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人员全面学习新《会计法》,深入理解和全面掌握新《会计法》的各项规定,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学法知法懂法遵法,进一步增强新《会计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认真宣传推广新《会计法》,进一步扩大新《会计法》的社会影响

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开展新《会计法》的宣传推广工作,要组织专门力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广泛运用网络等媒体,采取干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新《会计法》的重要意义及其基本精神,宣传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会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基本规定,引导各单位自主择优聘用具备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引导会计人员依法从业、遵守职业道德和持续保持专业胜任能力,推动形成新《会计法》宣传推广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认真做好新《会计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会计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抓好新《会计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要以新《会计法》贯彻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认真按照新《会计法》的要求,清理和修订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同时妥善做好后续衔接工作,确保新《会计法》顺利贯彻实施,切实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

(二)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对广西会计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数据资料要妥善留存,待广西会计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后再加以利用。

(三)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文件,但仍可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

四、认真做好新《会计法》贯彻实施后的各项监管工作,推进全区会计事业健康发展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做好新《会计法》贯彻实施后的各项会计监管工作。要注意做好有关政策衔接、督促落实等工作,及时沟通交流、解疑释惑,密切关注社会反应,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会计管理工作平稳顺利进行。要坚持改革创新,把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与转变会计监管职能结合起来,进一步强化会计诚信建设,强化会计人员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要牢固树立服务理念,主动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用评价等提供便利和信息服务。要加强上下和横向信息交流,对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会计人员事中事后监管中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上报和宣传推广,对落实本通知精神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厅(会计管理处)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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