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工商法〔2017〕10号 贵州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12-10 01:02:27
贵州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黔工商法〔2017〕10号
各市(州)工商局(市场监管局),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仁怀 市、威宁县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分局):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已经省工商局 2017年第 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指导意见》以及《裁量基准》,结合具体案件中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处罚种类、幅度进行选择适用。
二、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办案中行使自由裁量 权时,原则上应依照《裁量基准》选择相应的档次进行适用。 如执法实践中出现《裁量基准》未能涵盖的情形,办案机关要 按照《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指导 意见》所确定的原则进行裁量。在程序上应经案件承办人提出 意见,办案机构负责人同意、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核、办案机关 有关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关于印发贵州省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表及行政职权流程 图的通知(黔工商法〔2011〕22 号)》同时废止。
附件:贵 州省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行 政处罚裁 量基准
贵州省工商局
2017年11月2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