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工商外〔2017〕1号《贵州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推广复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7-12-10 01:11:18

贵州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推广复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实施意见






黔工商外〔2017〕1号








各市(州)工商局,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仁怀市、威宁县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分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复制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若干意见》(黔府发〔2016〕28号)文件精神,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贵州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发展,现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就进一步推广复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创建窗口快速反应服务机制

深化“三通”人性化服务机制:企业登记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畅通;要件具备,不违反法律法规,可以补正的,适时变通;材料不具备,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沟通。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以及省外企业向我省转移的,明确专人负责,开展全程跟踪服务,实行特事特办。(牵头单位:注册指导处、注册分局、外资处)

二、进一步拓宽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渠道

(一)扩大即时办结范围。进一步落实“一审一核”和“审核合一”服务措施,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审核合一办法》明确的登记事项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办事时限,根据登记窗口业务量情况,扩大当场办结和当日办结登记事项范围,理清限时办结事项及办结时限,并向社会公示。(牵头单位:注册指导处、注册分局、外资处)

(二)推行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服务措施。进一步加强与银行开展的企业登记注册业务合作,将“工商企业通”项目参与单位逐步扩大到全省有合作意愿的银行服务网点,免费为企业提供登记注册服务,为广大创业者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登记注册服务辅助通道。(牵头单位:注册指导处)

(三)拓展网上登记服务功能。完善网上办事大厅功能,为申请人提供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等便利服务。(牵头单位:注册指导处、信息中心)

(四)提供“证照寄递”服务。配合政务服务中心,推出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股权出质登记文书等寄递服务,实现“快递到家”,减少企业往返。(牵头单位:注册指导处、注册分局、外资处)

三、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


(一)进一步落实将冠“贵州省”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和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核准权下放至市县级工商局(市场监管局)措施。(牵头单位:注册指导处)

(二)调整内资企业登记管理权限。将应当由省工商局登记的新设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其他国有企业登记注册管理权限(不含煤炭开采企业),下放到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自治州工商局:(牵头单位:注册指导处、注册分局)

1、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2、省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企业;

3、已在省工商局登记的上述企业,可以申请迁移至本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自治州工商局登记。

(三)调整外资登记管辖范围。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下放由企业所在地市(州、贵安新区)外资被授权局负责办理:(牵头单位:外资处)

1、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2、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仍继续执行级别管辖原则。(牵头单位:外资处)

四、进一步释放我省企业住所登记资源

(一)在部分地区和行业试点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的办公场所作为企业住所登记,鼓励这些机构为企业提供登记代理、商务秘书、创业指导、投资规划、运营方案设计、法律协助等专业服务。支持商会、行业协会等机构将其办公场所作为企业住所登记。(牵头单位:注册指导处)

(二)允许同一地址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对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等无需大面积生产经营场所的新兴行业企业,可将同一办公场所中具体编号的办公位置(工位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允许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将本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作为多个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进行集群登记。鼓励盘活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等资源,作为企业集中登记地。(牵头单位:注册指导处)

五、有序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

省、市、县三级工商(市场监管)局按要求统一向社会开放名称库。依托“云上贵州”在省工商局门户网站搭建查询系统,同时在省工商局网上办事大厅增加链接功能。将贵阳市工商局和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作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试点单位。(牵头单位:注册指导处、信息中心)

六、整体推进企业设立“单一窗口”制度

(一)全面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适时推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牵头单位:注册指导处)

(二)继续推进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牵头单位:个体处)

(三)推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一窗受理”制度。(牵头单位:外资处)

七、及时推广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经验

总结铜仁市、安顺市、毕节市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经验,在全省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对符合条件的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方便其合规有序退出市场。(牵头单位:注册指导处)

八、进一步强化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一)切实履行登记注册“双告知”职责。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上发布。(牵头单位:注册指导、注册分局、外资处、信息中心)

(二)进一步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健全失信名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和“守信者处处收益,失信者处处受限”的奖惩机制。(牵头单位:市场诚信处)

(三)进一步强化信息归集和共享工作。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涉企信息归集共享与协同监管工作的通知》,全面、及时、准确地将各级各部门履职中产生的企业信息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依法向社会公示。(牵头单位:市场诚信处、信息中心)

(四)进一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完善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牵头单位:市场诚信处)

(五)进一步加大协同监管和社会共治工作力度。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协同监管功能,免费向金融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开放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方便全社会开发利用。支持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市场监管数据信息,构建政府和社会互动的信息采集、共享和应用机制。(牵头单位:市场诚信处、信息中心)






 

贵州省工商局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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