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省全面实施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改革的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17-12-10 01:29:22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省全面实施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改革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登记便利化水平,简化企业名称登记程序,根据《湖南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批转〈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商改〔2017〕10号)要求,自2017年10月16日开始,全省全面实施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改革内容


在全面开放企业名称库的基础上,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各类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与企业设立登记机关不属于同一机关的企业名称、应当由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外,不再实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由申请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拟定名称,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申请使用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自主申报流程

1、申请人通过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gsj.hunan.gov.cn)或湖南企业登记网(网址:http://zcj.hnaic.gov.cn)登录湖南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业务系统——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以下简称“申报系统”),根据申报系统提示进行申报办理。

2、申请人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经申报系统比对检查通过后,申请人可通过申报系统打印《自主申报名称告知书》。

申请人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经申报系统比对检查不予通过的,申报系统提示不允许申报并告知理由。

三、改革要求

1、为保证企业申报名称能够符合规定,申报系统会根据申请人自主申报的具体情况,提示申请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工商总局公布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和《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有禁止性规定的,申请人不得申报;有限制性规定的,申请人要依条件申报。

2、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改革后,申请人自主申报企业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骗、误导公众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企业成立后应当依法使用名称,对其名称使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自主申报名称的企业因名称与他人产生争议和纠纷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认定处理,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登记机关对经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或依据仲裁机构裁决、人民法院判决应予纠正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对经登记机关责令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限制其办理除名称变更以外的其他事项变更登记,并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该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向社会公示,同时标注“**企业名称已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企业按照要求变更名称后,以变更后的名称公示,取消标注。

四、其他事项

为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改革,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省工商局印发了《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授权下放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权限的通知》(湘工商注字〔2017〕20号),决定将行政区划冠用“湖南”“湖南省”字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以及变更核准(含现场和网上两种方式申请,不含特殊名称)的登记核准权限,授权下放到负责该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

特此通告。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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