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法发〔2015〕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黔府法发〔2015〕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1月29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和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依据《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规范性文件定义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决定、规定、公告、通告、通知、办法、实施细则、意见等规范行政管理事务的文件。具有以下特征:
(一)制定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调整对象为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反复适用性,自实施之日起一个时间段内,对同类事项多次适用,可以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四)可通过本级人民政府、部门网站或者公开发行的报刊以及其他便于查阅的方式向社会公布,让公众知晓。
二、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一)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部管理规范、工作制度、表彰奖励、人事任免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等文件。
(二)行政机关对公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公办学校教职工、公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其他事业单位职工、国有企业领导人的人事、工资、绩效等方面监督管理的文件。
(三)行政机关针对本机关的工作考核、监督检查、行政责任追究等文件,公示办事时间、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工作计划、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四)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发布的通报、通知、批复、公告,或者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和其他具体行政执法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等。
(五)成立领导小组、议事机构的通知,会议通知、纪要及讲话材料,商洽性工作函、询问答复问题、请求批准答复事项。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急预案。
(七)财政部门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
(八)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
(九)涉密文件。
(十)其他不符合《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文件。
三、规范性文件的认定
规范性文件的认定主要看其内容是否涉及不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是否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否反复适用。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为决定、规定、公告、通告、通知、办法、实施细则、意见等,不称为“条例”或“实施条例”。在公文种类中,规范性文件多使用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等文种,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7个文种的公文,一般不作为规范性文件。
四、几种文件的认定和管理
(一)上级行政机关批转下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属于批转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批转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政府所属部门经过本级政府同意后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纳入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
(二)行政机关原文转发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并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为实施专项行动、部署专项工作制定的工作方案,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但此类方案如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属于规范性文件。
(四)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后,关于宣布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废止或者失效的决定,属于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事项
(一)“纪要”、“批复”、“函”的内容如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需要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应当制定规范性文件对外发布,不得以“纪要”、“批复”等公文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