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工商办发〔2017〕1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12-10 05:45:37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工商办发〔2017〕153号







各市、县(区)工商局: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大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激励支持力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251号)精神,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激励问责推动各地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12号)要求,为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充分调动和激发全区工商部门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主动作为、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经自治区工商局同意,现将《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

2017年11月28日








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和激发各地工商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和事中事后监管政策措施落实更加到位,形成主动作为、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大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激励支持力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251号),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的激励支持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是指商事制度改革政策举措,特别是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和事中事后监管政策举措落实成效明显,且社会反映好的市、县(区)。

第三条 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的确定,主要依据自治区工商局掌握的地方年度工作成效情况,同时综合参考日常督查情况、自治区和设区市政府工作督查以及有关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和事中事后监管政策落实的专项督查情况,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确定为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

(一)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及放宽准入的其他各项措施成效显著,同各部门建立了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机制,切实减轻企业办事成本;

(二)推进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成效显著;

(三)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成效显著;

(四)实施了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双随机”联合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成效显著;

(五)推进企业登记注册改革先行先试,成效明显,为全面 推广提供较好做法与经验;

(六)社会共治方面亮点突出,解决了一些热点、难点问题;

(七)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的涉企信息全面、及 时、准确,且记于企业名下;

(八)工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到位,公示率、及时率和 准确率高;

(九)实施了部门联合惩戒,且参与部门多、效果好;

(十)开展了风险分类监管,建立了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十一)开展了大数据监管,在大数据采集和开放、大数据分析应用等方面成果显著;

(十二)建立了基于运用大数据条件下的指挥处置机制,且 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

(十三)新设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数量增幅较快,结构合理;

 (十四)新设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吸纳社会就业明显,存活率较高;

(十五)基层注册窗口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工作成效显 著,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十六)在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其他领域工作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

(十七)自治区、市工商局确定的其他属于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情形。

第四条 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由各县(市、区)工商部门自主申请,于每年10月初将“真抓实干成效明显”汇报材料分别上报设区市工商局,市局审核后统一汇总上报自治区工商局和本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商局审核后将拟表扬激励名单通过广西西红盾网进行公示,每年12月1日前报国家工商总局,次年3月10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五条 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自治区工商局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并根据不同的激励措施明确不同的时间安排和具体方式。激励举措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对在商事制度改革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工商系统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并向同级人民政府通报表扬;

(二)优先选择为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改革,社会共治、风险分类监管、大数据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试点地区;

(三)自治区、市工商部门在工商行政管理专项经费上给予倾斜支持;

(四)在下一年度组织的有关实地督查中实行“免督查”;

(五)优先争取工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权限;

(六)优先争取工商总局批准设立商标注册申请受理窗口;

(七)增加在相关跨区域业务交流活动和业务培训中的名额;

(八)加大在工商系统内外媒体上的宣传报道力度;

(九)优先考虑委托开展课题研究;

(十)鼓励地方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充实企业注册窗口工作人员;

(十一)自治区工商局制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六条 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的工商部门应当按时保质全面完成工商总局、自治区工商局布置的试点工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上一级工商部门。

第七条 自治区工商局负责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的确定,以及评价标准和激励措施的制定、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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