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建设标〔2017〕90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7〕9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管方式,建立随机抽查机制,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140号)及有关政策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7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管方式,建立随机抽查机制,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140号)及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随机抽查是指县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含省外进豫执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企业)按照本细则进行的随机抽查活动。
第三条 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业的造价咨询企业随机抽查适用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采用随机抽查方式,可随时组织人员进行检查:
(一)被投诉举报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二)日常监管中发现有违反相关政策法规、计价规则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线索的;
(三)涉及上级交办、督办案件线索和其他部分移交的案件线索的;
(四)不履行年报义务或不按照要求上报数据以及报表的企业。
(五)长期无咨询业务的;
(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七)其他不适用于随机抽查方式的。
第四条 省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造价咨询企业随机抽查工作。直接开展或者组织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配合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内造价咨询企业随机抽查工作。
省辖市、直管县(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配合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上一级主管部门对下一级主管部门的抽查行为和抽查结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条 省厅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随机抽查执法人员库、专家库和造价咨询企业库,统一录入“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监管信息系统”。
第六条 省厅负责制定公布随机抽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抽查事项、抽查时间、抽查频次、抽查比例和抽查范围等内容,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计划做好造价咨询企业随机抽查落实工作。
第七条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厅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和本级主管部门随机抽查计划,在本辖区内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随机抽查。
第八条 造价咨询企业随机抽查内容:
(一)省内企业资质标准情况;
(二)省外企业进豫登记情况及人员情况;
(三)注册造价师有无“挂证”情况;
(四)“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的数据填报情况;
(五)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是否规范、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六)计价行为、执业行为;
(七) 诚信经营情况。
第九条 在“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根据检查任务和专业需要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专家随机组成检查专家组。
第十条 省厅、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组织随机抽查时,与抽查对象利益相关的专家应予回避。
第十一条 省厅每年组织1次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随机抽查工作,随机抽查企业比例不少于70%。
第十二条 登录“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按照“双随机”抽查规则,由主管部门会同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共同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公开发布开展“双随机”抽查通知,提前3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确定的受检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人员与受检企业取得联系,告知检查事项,在30个工作日内预约具体检查时间,同时告知应准备的材料,受检企业相关人员应到场配合检查。
第十五条 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全过程记录、汇总检查情况,现场参加人员签字后存档并上传至“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监管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在省厅网站以及“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向社会公示抽查结果。
第十七条 依据法律法规,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将受检企业的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在“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暨一体化工作平台和“信用中国”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省厅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及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录入、更新相关信息,确保监管人员合格、监管事项合法。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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