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旅发〔2016〕20号《四川省旅游局四川省公安边防总队四川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赴台旅游组团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旅游局四川省公安边防总队四川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赴台旅游组团管理的通知
川旅发〔2016〕2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旅游局(委),各赴台游组团社:
为进一步规范赴台旅游组团管理,根据《旅行社条例》、《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及《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把审核关
(一)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可采取团队旅游或个人旅游两种形式。大陆居民赴台团队旅游须由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组织,以团队形式整团往返。旅游团成员在台湾期间须集体活动。
(二)各组团社在宣传、招徕过程当中要加强对游客的资料审核,认真排查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旅游团队安全、有序运行。
(三)大陆居民赴台需持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并办理相应赴台签注,严禁旅行社以旅游名义组织、教唆游客持用护照、港澳通行证到港澳或其他第三国后再转机前往台湾。
二、严把操作关
(一)组团社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从已批准的特许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范围内指定,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除被指定的组团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
(二)台湾地区接待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旅行社(以下简称接待社),经大陆有关部门会同国家旅游局确认后,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
(三)组团社须为每个团队选派领队。领队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省旅游局向国家旅游局申领赴台旅游领队证。组团社须要求接待社委派地陪导游全程陪同。
(四)组团社应按照有关规定为游客投保旅游伤害、突发疾病医疗及善后处理费用等保险。
(五)组团社应认真填报《全国旅游团队管理系统》,真实填写团队基本信息;使用《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团名单表》中人数(含领队)如不足5人,可将该团中持“G”签注(个人旅游签注)旅客信息打印在名单表中凑足5人;随团个人游人数不得超过团队游人数三分之一,且全团人数应在40人以内;严禁未经旅游主管部门、边检机关审核批准,擅自在团队名单表上增减人员。
三、严把运行关
(一)带团领队要严格履行职责,组织游客排队候检,严禁扰乱口岸正常出入境秩序。领队要对游客进行文明旅游宣传,积极配合边检机关做好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
(二)严禁组团社擅自分团,游客在台脱团或非法滞留后组团社应及时向省、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边检机关书面报告并说明相关情况。确因疾病、重大事项等特殊情况需分团的,应及时向边检机关递交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明,未经审查同意,严禁擅自分团。
(三)组团社须要求接待社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安排活动;未经双方旅行社及旅游团成员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日程。
(四)领队应当告知游客遵守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注意言谈举止文明,加强自我安全保护,服从管理。遇到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时,应在尽可能采取措施自救的前提下,及时通过台方旅游热线电话寻求营救保护,服从台湾有关方面的处置指挥,并经由台湾海峡两岸观光旅游协会进行沟通协调。同时,组团社应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省、市旅游行政部门和边检机关报告。
四、严把质监关
各组团社应当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树立大局观念,切实加强行业自律,落实专人负责赴台游质量监控,严禁以“不合理低价”承揽赴台业务,不得扰乱我省当前良好的赴台旅游市场秩序。相关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赴台游市场的监管,如组团社及其领队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此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3年,若在此期间,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本通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废止、重新修订或有效期届满等情况的,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本通知作出修订。
特此通知。
四川省旅游局
四川省边防总队
四川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2016年3月7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27811.html
本文关键词: 川旅发, 四川省旅游局, 四川省公安边防总队, 四川省, 台湾, 事务, 办公室, 进一步规范, 赴台, 旅游, 组团, 管理,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