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工商注〔2016〕42号《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实施工商登记“双告知一承诺”制度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7-12-17 00:56:42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实施工商登记“双告知一承诺”制度的意见





鄂工商注〔2016〕42号






各市、州、县工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2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11号)要求,现就全省实施工商登记“双告知一承诺”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工商登记“双告知一承诺”制度的意义

工商登记“双告知一承诺”制度,是工商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时,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发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办理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通过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时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告知相关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机制。

实施工商登记“双告知一承诺”制度,是国务院、省政府赋予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基础性工作,是强化市场主体诚信守法意识和信用约束的有效手段,是促进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的重要举措。全省工商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这项制度的重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切实履行好“双告知一承诺”工作职责。

二、准确把握适用范围


工商登记“双告知一承诺”制度适用对象为: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适用情形为:办理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各类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三、全面实行向申请人告知制度

从2016年4月1日起,全省工商登记机关全面实行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制度。登记受理人员在办理登记注册业务时,应依据申请人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对照省政府授权省编办、省工商局发布的《湖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拟制《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告知书》(见附件1),提交核准人员审定。经核准人员审定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告知书》在发放营业执照时一并送达申请人。使用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办理登记业务,涉及需要告知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可采取短信告知、网上告知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告知后置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

四、全面实行申请人承诺制度


实行申请人承诺制度,是《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规定的申请人义务。从2016年4月1日起,申请人申办登记注册时,应按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由全体投资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承诺书》(参考文本见附件2),书面承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办理相关后置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等诚信守法事项。

五、全面实行向相关部门告知制度

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明确的“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2号)规定的告知工作要求,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及时向“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以下简称共享交换系统)推送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由各级相关部门按省政府文件要求通过“共享交换系统”及时认领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或属于本部门主管职责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共享交换系统”由省政府主导,省工商局负责建设,计划8月底前投入全省应用。在“共享交换系统”全省应用后,全省各级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将由内部综合业务系统自动推送到“共享交换系统”。在“共享交换系统”全省应用前的过渡期内,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告知、电子邮件告知或通过地方电子政务平台告知等多种形式,每两周向同级相关审批部门抄告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委托工商所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由登记机关负责告知。

六、切实做好实施保障工作


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进行宣传,引导市场主体提高识别审批事项的能力,增强诚信守法经营意识和自觉性。加强登记注册人员、市场监管人员、信息技术保障人员业务培训,使之熟知规则、熟知流程、服务周到,全面提升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效能。按照“政府主导、工商主抓、部门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要求,做好“共享交换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推动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运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及时认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及时推送本部门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监管信息,实现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监管。



 

湖北省工商局

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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