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食药监法〔2015〕48号《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12-20 00:18:08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豫食药监法〔2015〕4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省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改革力度,根据省编办《关于开展行政职权清理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的通知》(豫编办〔2014〕95号)要求,省局决定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切实做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达到严格规范许可流程、简化程序、优质服务、提高效率的目的。

二、下放原则

根据省政府和国家总局“放管结合、权责对等、合理下放许可事项”的要求,按照“依法合规、积极稳妥、先易后难、分批下放”的原则,稳步推进我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下放的项目接得住,批得好。

三、审批权限调整的事项

(一)食品生产许可审批下放项目

食品生产许可审批第一批下放粮食加工,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饼干,蔬菜制品,食糖,糕点,豆制品等8个食品种类(见附件)。视第一批下放工作进展情况,待条件成熟,逐批下放其余食品种类审批事项。通过分批下放后,省局食品生产许可仅保留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酒精、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酒类、其它食品等6类高风险产品审批事项。

(二)药品经营许可(批发)审批下放项目

1.合并简化药品批发经营许可证部分变更事项

(1)变更注册地址中的“拟变更事项申请”与“许可证变更申请”合并;

(2)变更仓库地址(含增加仓库)中的“拟变更事项申请”与“许可证变更申请”合并;

(3)变更经营范围中的“拟变更事项申请”与“许可证变更申请”合并。

2.将以下部分事权下放至省辖市及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药品批发企业改变经营地址、增加仓库、增加经营范围的专项认证检查。

四、承接工作要求

(1)承接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从事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食品专业本科学历的人员1-2名,熟悉计算机软件应用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批信息化系统1人。省直管县(市)食品监管部门,从事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食品专业本科学历1名,熟悉计算机软件应用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批信息化系统1人。

(2)承接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的省辖市及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设立食品审评中心(正式或非正式均可),要有与食品生产企业及品类相匹配的、熟悉食品生产工艺的国家注册审查员。

(3)承接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的省辖市及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具备相应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档案库及专项工作经费等办公保障条件。

(4)承接药品相关专项认证检查工作的省辖市及直管县(市)食品监管部门要安排专门人员,做好培训工作,严格执行各项检查标准和工作纪律,确保药品相关审批工作顺利进行。

涉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的具体对接事宜与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联系,涉及药品经营许可(批发)审批项目的具体对接事宜与省局药化监管处联系。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开展工作。目前,我省正处于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时期,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市)局要充分认识这次审批项目下放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要求和省局工作部署上来,积极开展各项承接准备工作,确保组织领导到位、机构人员到位、职能责任到位、技术支撑到位、许可运行到位和服务企业到位。

(二)强化培训指导,提高许可水平。省局将制定专门的培训方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各地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许可工作水平,确保许可工作质量。鉴于目前省辖市和直管县局职能整合进展不一,省局视职能整合到位情况逐步下放,相关处室要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审批下放顺利进行。

(三)严格履职尽责,强化食品监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局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承接计划,按照分类分级监管的原则,加大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把事前“严审”和事后“严查”结合起来,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保障我省食品安全。




附件:第一批下放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品种目录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8日

 

 

 

豫食药监法〔2015〕48号《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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