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食药监药化监〔2016〕39号《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豫食药监通〔2004〕200号文件及相关工作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12-20 00:39:08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豫食药监通〔2004〕200号文件及相关工作问题的通知






豫食药监药化监〔2016〕3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6〕16号)和省局《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和清理原则,省局就废止豫食药监通〔2004〕200号文件及相关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省局下发的《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豫食药监通〔2004〕200号)宣布废止,停止执行。

二、药品零售企业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程序及变更、换证等遵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执行,现场检查验收标准遵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执行。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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