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工商〔2016〕6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12-22 03:11:15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粤工商〔2016〕6号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商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贯彻《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明确的监管原则和相关规定,建立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依托,以信息公示为基础,以信用监管为核心,以随机抽查为主要手段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实现科学监管、有效监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本通知所称“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抽查计划或上级工作部署,抽取一定比例的市场主体进行检查的监督管理活动。“市场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还包括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代表机构等。

一、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监管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从依靠原有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信用监管手段转变。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共治,利用社会化的监督取代单纯的行政监管,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监管的公平性和效能。

(二)基本原则。

依法监管,公正高效。通过细化分工,明确监管职责,公开抽查程序、检查事项,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市场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

随机抽取,随机选派。采用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方式,依抽施查,严格限制监督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避免检查的主观随意性。

结果公示,公开透明。检查结果公开,通过信用约束机制,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形成市场主体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有机统一 。

二、实行规范化的监督管理


(三)明确职责分工。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抽查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下级开展抽查。抽查工作遵循“谁登记,谁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其登记管辖的市场主体进行抽查。上级可以委托下级对其管辖的市场主体进行检查。

(四)完善监督机制。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其抽查工作情况及时汇总、分析、总结,并按要求上报。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抽查工作的监督,通过检查、督查等方式督促落实,必要时可将结果在本系统或向当地政府进行通报。

抽查工作应公开透明,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媒体参加。

(五)抽查范围与抽查比例。

抽查范围是依法管辖(包括上级委托检查)的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抽查比例具体由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确定。其中企业公示信息抽查,不少于辖区内企业的3%。

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确定监管重点。对于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六)抽查计划与抽查名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部署、监管工作实际制定专项抽查或日常监管抽查计划。抽查计划主要包括:抽查范围、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事项和实施时间等。

抽查名单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取确定。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部署开展的抽查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实施。

(七)检查人员。

建立健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抽取的市场主体实施检查。

要结合实际,可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积极探索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机制。根据抽查任务要求,对区域交叉、执法力量配备进行统筹安排,合理确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八)抽查事项。

抽查应当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职责,参照《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根据抽查计划、方案及有关通知要求,对以下一个或多个事项进行检查。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对下列事项的抽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营业执照使用情况;

2.市场主体登记(备案)情况;

3.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情况;

4.企业公示即时信息情况;

5.指导商标使用管理;

6.广告经营行为;

7.合同履行情况;

8.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

9.直销行为及禁止传销行为;

10.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12.依法应当监管的其他行为。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投诉、举报等情况,将无照经营行为易发高发区,做为重点整治区域,强化针对性,集中执法力量,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整治效果。

(九)采取多种抽查方式相结合。

抽查方式主要有:

实地核查。通过直接到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的方式。

书面检查。通过核查市场主体提交的书式材料进行检查的方式。

网络监测。通过互联网技术监测手段实施检查比对的方式。

邮寄专用信函。通过向市场主体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以确认其是否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取得联系。

原则上抽查以实地核查为主。为提高监管效能,减少抽查对市场主体的影响,可采取多种抽查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抽查。可根据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部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双随机”要求,探索开展联合抽查,提高执法效能。

三、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效应

(十)抽查结果公示。应当按照规定将抽查情况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对外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被抽查市场主体名称、注册号、抽查时间、抽查方式、抽查内容、抽查结果以及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情况可通过门户网或者其他网站公示。

(十一)强化行政指导。将行政指导工作贯穿抽查监管的全过程,要积极运用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等形式实施行政指导,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引导其合法守信经营。将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有机结合,互为补充,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在避免损害市场主体权益的同时,顺利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

(十二)依法处置违法行为。在抽查中发现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当场可纠正的,应依法责令立即纠正;对于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许可证、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以及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及时函告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属于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十三)扩大抽查监管效应。

要积极推进部门间的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实现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工作中,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评价因素,对失信主体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效应。

全面建立和落实随机抽查市场监管工作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对原实行的网格化监管、市场巡查制度、监督检查频次和重点行业企业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再做硬性要求。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抽查监管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已对市场主体抽查作出地方规定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已实行大部制改革的市,增加的相关监管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等开展的检查、核查,不适用本通知有关抽查的规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处理。

本通知自2016年3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广 东省工商行 政管理局随机抽 查事项清 单.xls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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