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函〔2012〕3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12-22 03:41:49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的通知






粤府函〔2012〕33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转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积极稳妥做好实施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当前正在推进的各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抓紧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时间、任务和进度安排等,确保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一)关于国务院同意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对国务院同意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实施机关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实施,不得变相审批。

对国务院同意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部门不再实施、转移给具备条件的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的事项,要根据国函〔2012〕177号文规定的具体内容,结合《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12〕22号)有关要求,分类分步转移,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确保相关事项“转得出、接得稳”。已经具备条件的事项,要立即实施转移;基本具备条件的事项,要制订分步骤分阶段工作安排,逐步实施转移;暂不具备条件的事项,要加快培育行业组织,设定一定过渡期并明确过渡期内的管理安排。各部门要就每项转移事项制订实施方案,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审定。除需新成立行业组织后再实施转移的事项外,其他转移事项的交接工作争取在2013年上半年基本完成。

(二)关于国务院同意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

由国家部门下放到我省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地、各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国家有关部门做好沟通衔接,争取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交接工作,并在国家相关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行政审批。

对国务院同意我省下放到市、县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实施机关要在2012年年底前与承接单位完成交接工作,并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交接日期、下放事项及权责关系等。在交接期间,原实施机关要继续做好相关管理工作,防止交接过程中出现管理“真空”。原实施机关要加强对承接单位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促进承接单位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工作。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后,实施机关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具体实施部门。除另有规定外,佛山市顺德区政府(部门)享有下放给地级以上市政府(部门)的权限。

二、切实加强监管


在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要努力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管理方式,加快推动政府部门工作重心向制订标准规则和强化监管转移,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各部门要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事项监管的意见》(粤机编〔2012〕23号)有关要求,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针对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制订具体监管办法,切实履行好后续监管职责,抓紧完善各领域、各环节的监管制度和管理规范,强化监管责任,落实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

三、加快培育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


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的通知》(粤发〔2012〕7号)有关要求,积极推进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和去垄断化,加大对社会组织发展扶持力度,扩大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更多地参与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事务,促进社会组织良性有序发展。加快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服务管理能力评估办法,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奖励惩戒、自律保障等机制。

四、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加快出台《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动态清理调整机制。创新审批方式,建立和完善审批标准,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加快网上办事大厅建设,推进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

五、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批准我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对我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率先探索构建具有强大动力、充满活力和可持续竞争力的行政体制机制,建设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坚定不移地扎实推进。各地、各部门要于2013年1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送省转变政府职能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编办,下称省转职能办)。省转职能办要牵头加强对各地、各部门改革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并取得明显成效。

各地、各部门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转职能办反映。





附件:国函〔2012〕177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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