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工商企管字〔2015〕353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年度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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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年度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工商企管字〔2015〕353号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商局直属局:

为推进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制度,规范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和公示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省工商局制定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年度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经省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全省。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工商局企管处反馈。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8月25日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年度报告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制度,规范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和公示工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创造良好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年度报告是指企业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第三条 在广东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业年度报告的报送及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报送公示情况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广东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第四条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的企业年度报告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对其登记管辖的企业年度报告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级登记的企业年度报告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属地管理,按委托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六条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第六条(一)、(二)、(六)项信息,为企业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三)、(四)、(五)、(七)项信息,为企业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从业人数、私营企业的党建等信息,企业应当如实报送,但不向社会公示。报送信息为企业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第八条 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上报送年度报告,无需提交书式材料,即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年度报告网上申报、公示和存档,流程如下:

(一)认证。企业登录选择“企业公示信息登录”,通过相关信息录入,完成企业公示信息联络员备案认证后,登录填录系统进行申报。无法通过网上实现公示信息联络员备案的,应到工商窗口进行备案。

(二)年度报告信息填写报送。企业登录填录系统点击“年度报告在线填报”栏,网上申报系统将自动显示企业年度报告填报内容,由企业按照提示在线填写。企业确认填写内容准确完整后点击“提交并公示”。

(三)公示。企业年度报告提交后,相关年度报告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即时向社会公示。

(四)存档。企业每年提交的年度报告将自动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存档,社会公众可随时查询公示信息。

企业报送年度报告无需缴纳费用。

企业报送年度报告后营业执照无需加盖戳记。

第九条 企业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审核企业年度报告内容。

第十条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公示。

第十一条 企业报送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

第十二条 企业未在每年6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期限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整理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名单,填写《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经所在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按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并兼顾检查企业地区平衡性的原则,每年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抽查名单,组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年度报告等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每年6月30日年度报告期限结束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一次不定向随机抽查,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检查的企业名单,组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企业报送的年度报告等信息进行检查。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确定检查的企业名单,每年适时开展定向抽查,组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企业报送的年度报告等信息进行检查。

按照“谁检查,谁公示”的原则,检查结果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社会公众发现企业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形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实名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实施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企业历年报送的年度报告公示和不公示信息。

企业资产状况为企业自主选择公示的信息,从业人员、党建信息为不公示信息,都应当纳入抽查检查内容。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企业年度报告等信息公示情况,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询问相关人员,可以要求企业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场所使用证明、银行资金往来凭证、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企业年度报告等信息检查,被检查企业和相关人员应当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被检查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

(三)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二十二条 检查人员按规定履行检查程序并作出检查结果,经审批人员在业务系统工作流程中确认签字,视为检查结束。

年度报告信息检查结果分为三种:正常、检查中不予配合情节严重、年度报告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企业年度报告等信息结果属于正常情形的,或者对检查中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发现企业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企业年度报告信息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在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与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共享,实行协同监管。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3年的,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保留其异常原因记录。

第二十六条 企业年度报告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保留其异常原因记录。

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记录在该企业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公示信息义务情形的,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第二十八条 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其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存在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或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依法移交移送其他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三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

第三十三条   全省使用统一的企业年度报告书样式,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标准进行制定。

企业年度报告书样式见附件。

第三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查实企业年度报告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实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及相关作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决定的各类通知书、决定书、审批表等文书,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标准统一实施。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或者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事由相同、数量较大的,可采取同一《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附加若干企业名单的形式进行批量审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列入或者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作出决定并公示,应当向企业发出列入或者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决定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第三十六条 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实施之前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度检验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第三十七条   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已对企业年度报告作出地方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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