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工商发〔2015〕33号《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告监管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 中共黑龙江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告监管工作的意见
黑工商发〔2015〕33号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宣传部、网信办、公安局、通信管理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计生委)、文广新(文新、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宣传部、网信办、公安局、通信管理局、卫生局、文化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宣传部、网信办、公安局、通信管理局、卫生局、计生委、文广新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2014年8月份以来,全省违法广告呈显较强的反弹势头,严重违法率居高不下,在全国排名位次很低。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遏制严重违法广告反弹蔓延势头,从根本上扭转全省广告监管被动局面,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广告发布审查
广告发布审查是严格管控虚假违法广告的第一道关口。要认真贯彻落实《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媒体(网站)必须建立广告审查员初审、广告经营管理负责人复审、分管领导负责的三级广告审查制度。各市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广告审查员培训,学习更新广告法律法规等知识。媒体(网站)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媒体(网站)落实广告审查制度,并对虚假违法广告频发、严重违法率居高不下、社会影响恶劣的媒体(网站),按照规定严肃追究广告审查员、广告经营管理负责人的责任。
二、进一步强化广告数据应用
国家广告数据中心已经正式投入使用,实现了对全部媒体、全部时段、全部广告的监测。要进一步加强对广告监测数据的信息汇总、分析研判、甄别认定、调查处理、报告反馈,实现广告监测数据信息共享,实现广告监测数据与广告监管执法的有效衔接。省工商局每月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市地党委、政府通报国家广告数据中心监测结果。媒体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广告监测数据督促问题突出的媒体认真整改。
三、进一步强化广告案件查处
继续把群众反映强烈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等“五类广告”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对监测、检查中发现的社会反响强烈的虚假违法广告,要责令立即停止发布,并依法立案查处。对上级交办、部门移交、外省市转办的案件,要迅速立案,限时结案,及时反馈。对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领导督办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案件,要坚持严管严打,加大处罚力度。对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要认真做好案件查处与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衔接,对典型违法药品、保健食品、普通食品、医疗器械广告案件,食药监局在一定范围内暂停销售违法广告产品;对典型违法医疗、美容整形广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的处罚。
四、进一步强化违法广告专项整治
针对重点时期、重点地区、重点媒体严重违法广告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整治。凡在国家工商总局广告抽查监测中排名全国后30名(或者广告严重违法率超15%)的媒体,在全省通报批评,并由省工商局组织对该地区广告监管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媒体广告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进行集体告诫谈话,组织专门力量对媒体立案查处。对严重违反宣传纪律、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影响的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五、进一步强化违法广告公告
进一步加大对严重虚假违法广告的曝光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对广告违法者的监督作用,定期公示公告严重违法广告监测结果、违法广告提示、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等信息。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每年联合公告全省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每半年联合公告全省发布严重违法广告问题突出的媒体。省工商局每月公告国家广告数据中心监测结果,每季度公告违法广告提示或者违法广告案例点评。
六、进一步强化广告市场退出管理
研究建立广告活动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建立广告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逐步形成失信惩戒、失信淘汰机制。对利用广告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违法事实严重、给消费者造成较大损失、严重扰乱广告市场秩序以及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立案查处的同时,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部分商品、服务的广告发布业务,违法性质严重、屡教不改的取消广告经营资格和发布资格。
七、进一步强化广告监管合力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分工负责、落实责任,突出重点、齐抓共管,打防结合、重在治本,坚决把严重违法广告反弹势头遏制住,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健康向上的广告市场环境。
(一)党委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媒体广告内容导向管理,通报媒体广告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和督促新闻媒体在广告发布活动中加强自律,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媒体公信力;支持和积极会同广告监管机关、新闻出版广电等管理部门,推动建立和落实新闻媒体发布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行为领导责任追究制,对新闻媒体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及后果的,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工商部门负责对广告发布媒体自律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开展广告审查员广告法律法规培训,推动落实《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负责完善广告监测、监管与案件查处的一体化工作机制;查办虚假广告案件,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加强网络广告监测监管,及时查处网上虚假违法广告;完善广告监管执法体系,建立跨地区的广告案件移送、协查、通报、督办机制,及时查办在多个地区、多个媒体发布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
(三)网信办负责加强对新闻网站和具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商业网站的日常管理,指导督促网站严格落实广告审查相关规定,将网站发布广告情况列入推荐选评全国文明网站的考核内容,开展整治互联网和手机传播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删除网上非法涉性广告和低俗不良广告,依法处置违法违规网站。
(四)公安机关负责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衔接,建立案件会商、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工作协作机制,及时打击涉嫌虚假广告犯罪行为。
(五)通信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工商等部门规范互联网广告,对未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责令当事人关闭网站,同时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并依法追究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对未经有关部门书面认定擅自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且拒不整改或违法情节严重的互联网站,依法吊销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注销备案,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六)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管理,以违法违规医疗广告为线索,加大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依法予以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对冒用医疗机构、盗用专家名义的,及时通报有关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七)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动态监管,日常审读与专项审读、定期检查与临时抽检相结合,监督和督促报刊出版单位严格履行报刊广告审查的法定责任;加强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报刊出版单位的检查,对不执行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的报刊出版单位,依法依规给予通报批评、下达警示通知书、报刊年检缓验等处理,有关报刊出版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得入选政府主办的各类评优评奖范围。
负责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监督播出机构切实履行广播、电视广告发布审查的法定责任。对发布违规广告的播出机构,及时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对群众多次举报、发布违规广告问题严重的播出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违规频道(率)商业广告播放、暂停频道(率)播出,直至撤销频道(率)、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等处理,并追究播出机构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广告审查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广告监测网络,对监测发现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及时移送工商管理部门查处,严厉整治屡次发布违法广告的企业和产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加大曝光和产品暂停销售力度,列入失信企业重点监管;负责互联网药品监督管理,严厉查处网上发布虚假药品信息行为以及未经审批发布药品信息和销售药品的境内网站,对拒不整改或违法情节严重的,转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
中共黑龙江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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