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场监管规〔2017〕7号《天津市“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17-12-23 23:38:06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规〔2017〕7号






各区局,委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

《天津市“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6月9日






天津市“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超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肉品、蔬菜、蛋品、水产品、水果等食用农产品(以下统称肉菜)质量安全管理,为消费者提供质量安全的肉菜,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在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城市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的总体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的工作方案〉和〈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标准〉的通知》等法律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建设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经本办法规定程序认定的销售肉菜的超市。

第三条  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建设,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负责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的整体安排、工作方案、标准制定、选定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验收和认定工作。

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具体承担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发展、培养、日常检查、抽检、受理申报、认定的资格初查和现场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五条  凡坐落在本市辖区内,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并连续正常经营两年以上的获得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称号的综合类超市或者只销售肉菜的专营超市,均可申请参加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活动。

申报单位两年内有因未落实主体责任造成的不良经营行为记录,或者被摘牌超市整改到位不足两年的,不得参加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活动。

申报单位履行了法定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不计入因未落实主体责任造成的不良经营行为记录范围。

第六条  申报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的,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主体方面

1.主体资质齐全、合法、有效。

2.建立完善的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全部经培训考核。

3.连续正常经营两年以上。

4.在提出正式申请创建日期以前连续两年监督抽检未发现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问题。

(二)硬件方面

5.设立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等优质精品肉菜专柜,并公开承诺符合认证时的质量安全标准要求。

6.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配备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保证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及环境等特殊要求。

7.肉菜进行预冷、分拣、包装的,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保证肉菜质量安全。

8.在门店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意见箱或意见栏。在公示牌上公开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的标准、承诺,本店肉菜产品供应商、产地、种植养殖企业以及种植养殖过程质量安全管理记录等方面信息,及时公布最新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建有门户网站的,应同时在门户网站首页公开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的标准和承诺。

(三)管理方面

9.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主动借鉴国外先进的食用农产品采购、销售和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标准和规范,结合经营管理实际,制定更加严格的肉菜质量安全标准和经营过程规范,包括采购、贮存和运输质量安全控制标准、包装和标签标识标准。对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没有规定农兽药、污染物等限量指标的,鼓励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国际组织或者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

10.建立并执行肉菜供货者审核审查制度。从食用农产品供应商采购的,自行或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对供货商进行审核;从肉菜种植养殖企业采购的,对种植养殖企业和基地进行审查;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采购的,对销售者进行审查,并建立审核审查档案。积极推行“订单农业”、“农超对接”、“厂超挂钩”、“基地+加工企业+超市”等采购模式,使蔬菜来自规模种植基地,生鲜肉来自合法屠宰企业。

11. 建立并执行肉菜进货查验与记录制度。依法依规对采购的肉菜及其相关票证进行查验,并如实记录供应商、种植养殖基地、种植养殖企业、销售者等供货者名称,农产品品种、产地等信息,并建档保存。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且由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相关票证的,将总部出具的索证索票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建档保存。

12.建立并执行肉菜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肉菜经营过程规范的有关要求,强化肉菜销售过程质量安全,提高规范化水平。包装销售的肉菜标签符合法定要求。散装销售肉菜依法依规公示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信息。

13.建立并执行肉菜质量安全自查工作机制。对肉菜种植养殖、采摘、屠宰、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分析,积极防控风险,并建档保存。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购进的肉菜进行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保存两年以上。检测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没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鼓励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国际组织或者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测。承诺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按照承诺标准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14.建立并执行不合格肉菜召回、处置制度。依法召回、处置不合格肉菜,如实记录检查、召回、处置、销毁不合格肉菜情况,销毁过程留有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相关记录建档保存两年以上。

15.妥善处理消费投诉,不无故拖延和故意拒绝,并有处置记录。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报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的,由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天津市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综合类超市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复印件或者专营超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认定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申请后,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进行初查。通过初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在《申请表》上签署现场核查意见。

(二)根据初查、现场核查结果,由局长办公会议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建设标准的,由区食安办、区市场监管局在《申请表》签署意见后,送市市场监管委;认为不符合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建设标准的,作出驳回决定。

(三)市市场监管委接到《申请表》后,依据本办法第六条对该申报单位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会同市食安办组织选定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或者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评价。现场评价人员应当在并在《申请表》上签署现场评价意见。根据现场评价结果确定拟认定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名单。

(五)市食安办、市市场监管委将拟认定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名单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建立群众意见。征求意见后,由委主任办公会议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决定认定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的,由市食安办、市市场监管委在《申请表》签署意见后,联合发文公布认定的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名单,向认定的放心肉菜示范超市颁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一规定规格式样的“放心肉菜超市”牌匾,并将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名单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现存在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主体资格的,或者经实地评价不符合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建设标准的,或者通过征求意见发现并查实不符合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建设标准的,作出驳回决定。


第四章 复核程序



第九条  复核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市食安办、市市场监管委对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是否存在认定后或前一次复核后的一年内有因未落实主体责任造成的不良经营行为记录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组织选定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或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评价。现场评价人员应当在《天津市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复核表》(以下简称《复核表》)上签署现场评价意见。根据现场评价结果确定拟通过复核及取消称号的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名单。

(二)市食安办、市市场监管委将拟通过复核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名单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征求意见后,由委主任办公会议进行审核,作出同意通过复核或取消称号的决定。市食安办、市市场监管委在《复核表》签署意见后,联合发文公布通过复核、取消称号的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名单,并收回取消称号单位的牌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区食安办要推动当地人民政府出台政策措施,明确支持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  各区市场监管、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日常检查、突击抽检、重点检查、社会监督等监管方式,通过教育培训、行政约谈、提示公告等行政指导方式,加强对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活动的监督检查与行政指导,及时发现并纠正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存在隐患问题,不断提升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的自律意识与管理水平,确保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活动整体质量。

第十二条  区食安办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建立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建设管理档案。对于认定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的,在其动态监管档案中加注“示范超市”标记,并将市食安办、市市场监管委移交的相关材料及时入档保存。

第十三条  区食安办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建立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培养库管理档案。对于纳入培养库的,在其动态监管档案中加注“培养对象”标记,并如实记录培养、帮扶情况。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委应当自作出认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申报单位上报材料、《申请表》、《复核表》等相关材料全部移交属地区市场监管局。

第十五条  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发生名称变更、因城市规划等原因调整经营地址等,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委提交变更的相关材料。市食安办、市市场监管委联合发文确认。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安办、市市场监管委取消称号:

(一)发生重大食品安全问题。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

(三)经营场所迁址的。属于因城市规划等原因只调整经营地址的除外。

(四)经营期间连续停业超过6个月或转让他人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创建标准的。

(六)因其他违法行为或原因应予取消的。

抽检发现不合格肉菜,但该经营者已履行进货查验与记录义务,该批次肉菜相关证票齐全的,不作为取消称号的条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食安办、市市场监管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点击下载

1.天津市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申请表

2.天津市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复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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