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场监管广〔2017〕2号《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12-24 00:48:28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广〔2017〕2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委相关处室:

工商总局于2016年12月28日印发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16〕25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广告发布登记工作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变更、注销等各项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原许可管辖层级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并及时通知辖区相关单位按照《指导意见》规定的时限完成广告发布登记办理工作。

二、切实做好《广告经营许可证》相关衔接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对持有《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依据《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和须提交的材料,重新核准广告发布登记,原《广告经营许可证》收回存档。对从事广告发布业务,未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并认真做好向社会公布准予广告发布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广告发布登记信息工作。

各单位将有关工作情况及辖区内广告发布单位的统计结果于2017年4月10日前报委行政审批处和委广告监管处。

三、加强发布登记后的监督管理

各单位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等广告发布单位发布广告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不能以登记代替监管。 要按照工商总局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依据《工商总局关于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259号)规定的职责,做好对辖区内广告发布单位是否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等情况的随机抽查工作。

四、严肃查处违反发布登记管理的行为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发布登记管理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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