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场监管规〔2017〕1号《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督促指导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7-12-24 01:55:41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督促指导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的意见






津市场监管规〔2017〕1号







各区局、委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实现企业主体责任从被动、从属地位向主动、主责地位的回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市市场监管委组织编制了《市场监管领域企业主体责任清单(示范文本)》,同时,就督促指导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编制企业主体责任清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意义

关于企业主体责任的概念,目前国内尚无统一权威的表述。本文所称企业主体责任,是指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医疗机构等,下同)在设立与退出、生产与经营等活动中,为避免发生危害人体健康、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市场秩序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履行的预防、管理、报告、救援、赔偿等各类法定责任的统称。凡是法律、法规或规章中明确规定了企业主体应当遵守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以及强制性的标准、规范和程序,都属于企业主体责任的范畴。市场监管领域的企业主体责任,分为通用主体责任和特殊主体责任,是全部企业主体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包括由其他行政部门承担监管职责的企业主体责任,以及企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社会责任。

采用清单模式对企业主体责任进行梳理、公布和管理,是市场监管部门着眼于正确有效履行新形势下市场监管职能、构建“政府、市场、社会”三驾马车共同治理模式的积极探索,是事中事后监管重心和方式的重大转变。

编制企业主体责任清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一方面,有利于强化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意识和能力,实现市场秩序根本性好转。企业是其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主体,企业依法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是良好市场秩序的根本保障。当前企业在履行主体责任方面普遍存在主动意识淡薄、主体责任缺失问题,认识不到位、履行不到位、管理不到位,导致市场和质量安全方面的许多隐患。编制主体责任清单,系统化地明确了什么是主体责任、有哪些主体责任、应达到什么标准,依法依规,简单实用,便于操作,是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指南,便于引导企业主体全面有效履行法定义务,主动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提升法律法规符合性;便于企业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消除危害市场秩序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是实现市场秩序根本性好转的治本之策。

另一方面,有利于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实现政府监管责任与企业主体责任的各就其位。推行企业主体责任“清单式”管理,压实了企业主体责任,明确了政府监管和市场主体的责任边界,是防范政府监管越位、错位,企业主体责任缺位、不到位的有效手段。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将大大减轻监管部门的监管压力,便于监管部门正确有效履行职责,整合监管资源,聚焦主要矛盾,实施精准监管,对于防范监管风险、提高监管效能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二、编制企业主体责任清单的原则

企业主体责任清单严格遵循法定、全面、合理、公开的原则编制。

一是法定原则。企业主体责任清单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药监总局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没有为企业增设法定责任之外的任何义务。

二是全面原则。市场监管领域企业主体责任清单的体系结构覆盖从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直至退出市场的全过程、全环节,主体责任指标全面系统、具体明确,于法有据,简明扼要,具有可检查、可操作性。

三是合理原则。企业主体责任的项目界定以法律法规条文为依托,按照责任清单的结构体系,对相同责任内容进行组合归类,繁简适度地确定企业主体责任项目,形成科学合理的主体责任体系。

四是公开原则。企业主体责任清单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市场监管委政务网等平台,向社会全面公开,同时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通过计算机、手机等终端设备查询提供便利条件。

三、推动企业建立落实主体责任的长效治理机制

(一)推动企业建立履行主体责任信息自主公示制度。鼓励企业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公示履行主体责任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企业信用度。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增设“履行主体责任信息公示”栏目,分领域、分类别配置公示示范模板,企业根据所属类别,通过点击选择方式公示主体责任履行信息。鼓励企业自主公示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二)推动企业建立落实主体责任岗位责任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应组织指导企业建立主体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要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梳理提供的“企业主体责任对照检查清单(示范文本)”,明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班组负责人及各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具体责任,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履行主体责任的方式、履责标准,形成科学完善的落实主体责任内部管控链条。

(三)推动企业建立主体责任巡查例检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各部门、各班组负责人要依据各自职责,根据生产经营风险程度,自上而下按月或季度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逐级开展巡查,对照“企业主体责任对照检查清单(示范文本)”制订内部巡查记录表格,并逐级签字留痕,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有标准、检查有痕迹、操作有抓手。对高风险企业生产经营的关键环节和主要控制点,要实行日查周检制度。

(四)探索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评价制度。鼓励引导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第三方机构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开展信用评估,探索建立可量化评价指标体系,为企业做好增信服务,调动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积极性。

四、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各类企业的法定义务,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督促指导作用。

(一)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各级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要把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作为更新监管理念、转变监管方式的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努力实现企业主体责任从被动、从属地位向主动、主责地位的回归,实现企业守法经营意识与行政监管效能的双提升。各区市场监管局、各专业监管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政务服务大厅,以及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培训会等形式,多渠道宣传推行企业主体责任清单式管理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督促引导企业自觉落实主体责任,形成正确的舆论氛围。

(二)培训先行,试点推进。各区市场监管局要组织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培训,指导企业正确使用清单示范文本,建立并实施落实主体责任长效治理制度。各区可选择若干重点区域或行业先行试点,制定试点推进计划,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通过典型引路、以点带面,逐步培育出一批落实主体责任清单的示范单位,带动全市企业将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三)正确使用,动态调整。各区市场监管局、各专业监管部门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中要把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作为重要内容,探索推行企业主体责任约谈制度,依法督促检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实施长效治理情况。待企业主体责任清单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发完成后,各区局、各职能部门要鼓励各类市场主体自主公示履行主体责任信息,增加企业信誉度。各区市场监管局要明确具体部门牵头负责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工作,市市场监管委对各区市场监管局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建立企业主体责任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各职能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及时对公布的企业主体责任清单示范文本进行修订或调整,确保示范清单的合法性、准确性,便于企业使用。要支持和引导企业和行业协会自行组织制定企业主体责任清单,鼓励企业在守法经营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升履行主体责任标准,在条件成熟时,向企业和行业协会让渡企业主体责任工作的主导权。

五、本意见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

2017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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