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场监管规〔2017〕2号《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我市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12-24 02:20:54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我市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规〔2017〕2号







各区局、委相关处室: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在我市全面推行各类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深刻领会精神内涵

各相关单位要集中时间认真组织对《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的学习,深刻领会《指导意见》的精神内涵。充分认识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是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具体体现,是登记便利化的必然要求。通过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可以使符合条件的企业快捷退出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充分享受到商事制度改革的红利。

二、要全面落实意见要求


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是商事制度改革的创新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要求的注销登记在程序和提交材料规范上有所不同。因此执行过程中要严格以《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为依据,兼顾“公开透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尊重企业自主和自治权,由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不得任意扩大企业简易注销适用主体;企业有《指导意见》所列规定情形的,不得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不符合登记程序的不得核准企业的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三、要提供改革实施保障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开通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窗口,配备人员,保障设备,确保在全市统一的时间依据《指导意见》在我市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登记人员要全面掌握有关改革的具体规定、材料规范和工作流程,熟练操作登记软件。受理、驳回或答复申请人的咨询要以《指导意见》为依据,工作中不明确的问题应经委行政审批处明确后再行做出决定或答复申请人。试点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自贸试验区、武清区和宝坻区,其登记依据的《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试点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市场监管审批〔2016〕12号)自2017年3月1日起废止。





附件:【点击下载

1.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

2.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档案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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