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场监管规〔2017〕3号《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全文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规〔2017〕3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
《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努力推进我市“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更加深入开展。各区局在贯彻执行《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委市场处反馈。
附件: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3月17日
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4〕22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指导活动。
第三条 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示,应当遵循自愿申报、公正公开、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市有关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加快完善企业信贷、纳税、合同履约和产品质量等信用记录。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给予政策支持。
第二章 公示程序
第五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参加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一)在本市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二)开业已满两个会计年度;
(三)同意将本企业申请年度的基本信息对外进行公示;
(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企业领导重视合同管理工作,有较强的法治意识。
1.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及有关法律、法规,能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2.有健全的合同管理部门和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
3.有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人员,并参加合同法律、法规培训。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层管理人员个人信用良好,没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录或失信行为记录。
(三)企业订立合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书面签约率达到100%。企业订立的合同内容具体、条款清楚、责任明确、手续完备、形式规范,没有无效合同;
2.企业制定格式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规定应进行登记、备案的,依法进行了登记、备案;
3.非法定代表人订立合同时,应有法定代表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四)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1.对外订立的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解除外,合同履约率达到100%;
2.没有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3.因客观原因造成未能履行合同,企业主动按约定或法定条件承担违约责任。
(五)企业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能够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合同纠纷,自觉执行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自觉接受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六)企业依法兑现通过商业广告等途径公开作出的承诺。
(七)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经营信用良好。
1.企业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并做好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
2.企业在银行信用、质量管理、依法纳税、劳动用工等方面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社会反映良好;
3.近两年来经济效益较好且盈利,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授予的荣誉证书。
第七条 申请参加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企业,应当向住所地市场监管局提出公示申请。
第八条 提出公示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示申请书及上两个年度总结报告;
(二)申请企业主体资格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上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
(四)应持有的行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五)合同管理制度及有关台账;
(六)公示承诺书;
(七)其它需要提交的有关企业信用状况的评估证明材料。
第九条 住所地市场监管局接到公示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企业重新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时间为申请时间。申请企业拒绝补正或者无法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市场监管局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
第十条 住所地市场监管局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住所地市场监管局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市场监管委审核。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委依据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标准体系软件测评结果,拟定公示名单,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同意前提下对其过去两年的相关合同信用记录进行公示。
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有效期为两年。
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情况以市场监管部门网站实时公示信息为准。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委向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配发公示证明。
第十四条 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妥善保管。属于商业秘密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为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帮助解决合同纠纷。
第十七条 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可以在合同文本中标注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字样和标识。
第十八条 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可以在其产品或服务外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字样或者标识。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实行动态监管,可以采取定向和不定向方式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公示企业是否存在合同失信行为及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第二十条 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公示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限期整改:
(一)非法定代表人订立合同不使用授权委托书的;
(二)订立的合同条款不规范,或使用格式条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合同应当登记、备案而未登记、备案的;
(四)不按规定向市场监管等部门提供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的;
(五)其他与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标准不符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公示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公示资格:
(一)已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公示的;
(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因自身原因严重违约,拒不承担违约责任,或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判(裁)决、裁定的;
(五)因严重违法和失信行为,引发群访、群诉事件的或被新闻媒体披露,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出借、出租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或牌匾的;
(七)有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经两次书面通知仍未改正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被撤销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资格的企业,5年内不得申请参加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被撤销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资格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收回原证书、牌匾。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在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系统公告作废。
第二十三条 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明应妥善保管,如有丢失应及时向原申请地市场监管局报告情况。
第二十四条 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时,应持其公示证明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到原申请地市场监管局报告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未获得或已被撤销公示而假冒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该企业终身不得参加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22 年6月30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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