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场监管审批〔2017〕5号《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12-24 05:10:26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审批〔2017〕5号







各区局、委相关处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工商总局对《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65号)附件《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再次进行了调整。《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77号)已于2017年5月16日印发执行。凡法律、行政法规明确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在办理有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一律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前置审批文件。



附件:《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77号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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