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场监管特〔2017〕109号《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若干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若干问题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特〔2017〕109号
各区局,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使用管理规则》)已于2017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为确保《使用管理规则》规范有效实施,质检总局办公厅下发了《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问题
目前,市市场监管委正在就“全国移动式压力容器公共服务信息追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的数据传输、管理权限分级等问题,与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和“信息平台”支持单位进行协商。我市正式启用“信息平台”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在“信息平台”启用前,移动式压力容器继续在“天津市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管系统”上办理使用登记。
二、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问题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办理使用登记,应当遵守《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的相关规定。
三、随锅炉、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设备明确表
《通知》要求,登记机关发放锅炉或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时,应同时附带一个明确登记设备范围的表格并加盖登记机关的公章,表格样式可参照《锅炉(压力容器)登记范围确认表》(附件1)制定。
“天津市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管系统”调整完毕后,将提供统一格式表格,由使用单位在申请锅炉或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填写,登记机关核对后,打印盖章。
四、锅炉使用标志
锅炉的使用标志,由检验机构在锅炉每次定期检验合格后签发。
附件:【略】
1. 锅炉(压力容器)登记范围确认表;
2.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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