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办发〔2017〕3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场监管委拟定的天津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场监管委拟定的天津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7〕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市场监管委拟定的《天津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0日
市市场监管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我市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天津市名牌产品的认定,引导和支持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增强我市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培育形成一批国内、国际知名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4〕2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名牌产品是指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经济效益好、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高、质量信用度高、用户满意程度高,根据本办法取得天津市名牌产品证书的产品。
第三条 本市实施名牌战略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的原则。
在天津市名牌产品认定工作中,坚持企业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 天津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实施名牌战略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市名牌战略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实施名牌战略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鼓励扶持政策,支持名牌产品做大做强。
第五条 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协会商会、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本区的天津市名牌产品推荐和申报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天津市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从事两年以上生产经营的企业。
(二)产品符合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等有关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证照。
(三)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
(四)产品质量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前列,年销售额、实现利税符合天津市名牌产品申请标准。
(五)依法诚信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第七条 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完善计量、标准体系,开展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
第八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天津市名牌产品:
(一)近两年内发生质量事故、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安全生产相关责任的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二)近两年内,在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出口商品检验中有不合格经历的;
(三)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市市场监管委(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在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制定本年度天津市名牌产品申请标准,向社会公布。天津市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十条 企业应如实填写天津市名牌产品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协会商会、各区市场监管部门;上述部门按照天津市名牌产品申请条件和标准,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推荐意见报市市场监管委(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委(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名单及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送市有关职能部门听取专项意见。
第十二条 市有关职能部门提出专项意见后,由市市场监管委(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第三方开展用户(顾客)满意度调查,经意见汇总,提出天津市名牌产品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三条 经广泛征求意见后确定天津市名牌产品名单,由市市场监管委颁发天津市名牌产品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天津市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五条 本市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应将天津市名牌产品纳入保护范围。
第十六条 对已经获得天津市名牌产品证书的,在有效期内如出现重大产品质量问题或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证书被撤销的,由市市场监管委撤销该产品的天津市名牌产品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天津市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依法受到保护。天津市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参与天津市名牌产品认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应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认定。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取消其认定工作资格。
第十九条 申请天津市名牌产品的企业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天津市名牌产品证书的,一经查实,将予以撤销,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天津市名牌产品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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