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场监管规〔2017〕13号《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天津市名牌产品退出机制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12-26 05:16:20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天津市名牌产品退出机制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规〔2017〕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场监管委拟定的天津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38号)要求,结合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跨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的实际需要,市市场监管委对天津市名牌产品退出机制进行了完善,现通知如下:

对获得天津市名牌产品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天津市名牌产品称号、收回天津市名牌产品证书:

1.出现《天津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的情况的;

2.天津市名牌产品因某种原因不再生产的;

3.天津市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注销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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