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发改价调〔2017〕1300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我省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我省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豫发改价调〔2017〕1300号
郑州市物价局、开封市发改委、洛阳市发改委、新乡市发改委、南阳市物价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93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9号)文件精神,及时掌握我省城市公立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后医药市场价格动态,发现存在问题,巩固改革成果,我委联合省卫计委和省食药监局于近期启动药品市场价格监测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药品价格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实施药品价格改革,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的同时,强化药品价格监测工作,重点监测竞争不充分、不平衡药品的价格行为,既是价格主管部门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有效途径,也是推进价格职能转变和工作重心转向事中事后监管的必然要求,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按本通知要求组织实施。
一、监测定点单位及监测目录
为确保监测定点单位的代表性,我委会同省卫计委、省食药监局等部门,在郑州、开封等5个地市选定了涵盖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乡镇医院等不同性质的医疗机构24家,批发、零售药品经营单位16家(附件1)。
为确保监测品种的覆盖面和价格变动的可比性,我委会同省食药监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筛选出了包括常用、低价、急救在内的医疗机构药品监测目录(附件2)和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监测目录(附件3)。
所有附件均放在药品监测公共邮箱,请自行下载并保存。
二、监测具体要求
(一)报价单位。药品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采报价定点单位所在地的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当地所有定点单位的监测数据,按时上报到省发改委价格调控处。
(二)上报时间。药品价格监测暂实行月报,采报价定点单位每月10日采集当天药品价格情况,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于当日下班前报省发改委价格调控处。
首次上报时间为2018年1月10日,以后每月10日上报,遇节假日可顺延上报。
(三)监测内容。监测内容包括实际购进价格、实际批发价格、实际零售价格、报告期销量。
(四)填报要求。各监测定点单位参考附件提供的监测品种目录填报,本单位没有的品种可不填报,但不要自行删除,需要增加的品种可自行添加,并备注。具体填报要求详见全省药品监测台账表(附件4)。
三、高度重视 密切配合
为保证药品价格监测工作正常、有序实施,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认真审查核实本地药品采报价定点单位的上报内容,对不按时报送的要及时催报,对不如实报送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时予以纠正。对药品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或者与国际价格、同品种价格以及不同地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并及时跟踪研究分析,必要时可组织开展价格成本专项调查。
联系人: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价格调控处 吴春梅
联系电话:0371-69691640
传真:0371-69691107
报价邮箱:henanyaopinjiance@163.com
公共邮箱:hnypjc@163.com(密码:hnypjc888)
附件:【略】
1.全省医 药价格监测单位名 单
2.全省医 疗机构监 测品种目 录
3.全省药 品经营企业监 测品种目 录
4.全省药 品价格监 测台账 表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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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豫发改价调,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 价格, 监测,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