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工商发〔2015〕41号《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01-08 01:28:59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黑工商发〔2015〕41号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黑发〔2015〕8号),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守约践诺的信用环境

1 健全完善信用法规制度。推动《黑龙江省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立法,为公民个人、机关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使用提供法律依据。编制《黑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有序进行。

2 建设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国家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工商综合业务系统等资源整合。归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信用信息,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制度。尽快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省所有区域的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提供信用信息社会查询服务,解决社会成员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

3 实施信用联合奖惩。落实《黑龙江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暂行)》,建立信用信息应用和核查工作机制,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制定失信行为分级及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实施信用信息分级管理,对诚实守信者,推动各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对违法失信者,实施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惩戒,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

二、提高服务效能,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

4 落实“四证合一”登记制度。从2015年7月1日起全省统一实行“四证合一”登记制度,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合一,向企业统一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保险登记编码的“一照四号”营业执照,不再另行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企业申请设立只需填写一份登记申请表格,由登记注册窗口统一受理登记、审查共同登记事项。自收到企业登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一照四号”营业执照。

5 深入推进“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国务院已经公布的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152项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目录外的一律不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6 推进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下放省局企业名称核准权,出资人可向所在市地工商局直接申请办理冠用省名的核准手续。认真落实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登记制度。落实《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住改商”,为投资创业提供更便捷的条件。

7 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注册全程电子化。逐步推行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完善电子营业执照的社会功能。

8 强化登记窗口建设。进一步规范登记流程,落实服务承诺制度,实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帮办代办等制度,工商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等内容网上全公开,对重大项目实行“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9 大力支持实施千户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支持科技型企业使用无地域名称,按新兴业态、新兴行业核定经营范围,探索通过集群注册地址等方式,放宽企业住所及经营场所限制。采取上门服务、现场对接、分类指导、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积极为科技型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全程高效服务。

10 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开通创业登记注册“绿色通道”,实行手续齐全马上办、手续不全指导办、特殊项目跟踪办、紧急事项延时办,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开业指导等高效便捷的一条龙服务,鼓励支持大学生在“互联网+”、旅游文化时尚产业、健康养老等服务业、绿色食品营销、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等行业和领域创新创业,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

11 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为小微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创业基地等各类创业园区为入区的小微企业统一提供商事登记代理代办服务和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支持园区成立“秘书公司”,为园区企业提供商务托管服务。

三、整顿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2 大力支持“中蒙俄经济走廊”黑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加强与俄远东毗邻地区市场监管机构在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广告监管以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交流合作,为边境贸易提供良好市场环境。支持境内外对俄产业园区建设,促进形成跨境产业链。支持办好中俄博览会,切实维护展会秩序。

13 大力支持绿色食品产业加快发展。围绕支持亿亩生态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支持和引导绿色食品企业申请认定黑龙江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推动绿色食品产业实体经济上网工程,强化商标线上线下一体化保护,支持绿色食品品牌做大做强。

14 强化信用监管综合执法。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深入开展企业年报公示。开展公示企业信息情况检查和企业年报信息、即时信息公示情况抽查。严格落实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发挥信用约束监管作用。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和综合执法,形成协同监管的合力。

15 整治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重点领域商业贿赂、傍名牌、虚假宣传、欺骗性有奖销售、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店大欺客”和“客大欺店”行为、公用企业及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

16 集中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整治行动。集中开展打击商业欺诈、红盾护农、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假冒伪劣、“红盾网剑”、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专项整治行动。加强中介机构监管,对于违规垄断经营、收费不合理、服务质量差的中介机构予以严处。

17 严厉查处大要案件。建立协调重大案件和跨区域案件查处机制,在全省组建一支有规模、能办案、办铁案的专门执法队伍,实行案件挂牌督办制度。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广大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严重违法广告、传销和非法直销等严重违法案件,加大案件曝光力度。

四、构建协同共治新机制,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18 引导消费者强化自我维权意识。持续深入宣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坚持天天“3·1 5”理念,采取“消费教育大讲堂”、“消费教育基地”等有效形式,充分利用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介和平台发布消费信息和消费警示、提示,在省电台新闻频道开办《消费专题》栏目,倡导适度消费、绿色消费、健康消费。开展100个城市示范社区和农村示范社区“消费维权进万家”活动。切实保护老年人和中小学生群体合法权益,促进弱势群体科学消费、健康消费。

19 强化重点领域消费维权。深入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依法开展流通领域重点商品质量监管和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农村商品质量和儿童用品质量专项整治,严厉查处消费侵权案件。推广和使用农村土地流转和旅游、装饰装修、婚庆等消费领域合同示范文本。开展消费者满意度调查评议活动。积极探索公益诉讼,推广投诉和解,促进便捷维权。

20 健全完善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机制。推进12315互联网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高12315电话接通率、诉求办结率、消费者满意率。推进12315数据分析模型和消费维权指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行业组织、消协组织、研究机构、专家学者、新闻媒体以及经营者、消费者的作用,建立健全磋商合作机制、协调联动机制、信息互通机制,组建专家团、专委会,组织3·1 5志愿者、义务监督员广泛参与消费维权活动,积极构建企业自律、消费者参与、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新机制。

五、从严教育管理干部,营造“马上办”的政务环境

21 实行主要领导优化发展环境负责制。全省工商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站在全省工作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优化发展环境事关龙江发展大局,关乎对外形象和法治进程,是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能力和素质的具体体现,抓不好环境就是失职失责,必须紧紧抓在手上。围绕服务不优、效率不高,不作为、乱作为,不讲诚信、不践诺言等要害问题,依法从严治理,坚决实行“零容忍”。各级班子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部门优化发展环境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亲自推进。各级班子成员要具体抓、抓具体,解决好分管领域、分管部门存在的环境问题。发生严重破坏发展环境问题的单位和部门,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

22 加强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把优化发展环境与“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结合起来,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结合起来,开展以学讲话、学业务,比作风、比业绩,看形象、看口碑为主要内容的“双学双比双看”活动。聘请优化环境监督员,建立监督反馈“绿色通道”,加强对直接为群众和市场主体服务的窗口公务人员和执法人员的监督。开展政策落实专项检查,排查涉企案件投诉,及时向企业反馈。各级工商机关业务部门公开咨询电话,为公众提供便捷服务,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健全工商执法岗责体系,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落实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权力运行图,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于已下放的权力,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基层出现接不住、用不好甚至是不作为、乱作为问题。

23 严肃查处问责。对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违纪、违法人员依法依纪从严从快查处,实行“十个严肃问责”:对接待群众办事脸难看、话难听,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形象恶劣的要严肃问责;对工作不作为,受理企业和群众问询不履行首问负责制、不一次性告知清楚和完整,让办事人多次往返的要严肃问责;对公开承诺事项不兑现或公开承诺时限内未按时办结的要严肃问责;对企业、消费投诉不及时受理,或及时受理但办理缓慢、推诿扯皮、不及时回复的要严肃问责;履行业务指导监督职责不到位,职责范围的工作推、挡、拖、躲,在位失职,不敢担当,不负责任,失职失控、影响恶劣的要严肃问责;对涉企重要事项、重大问题无力解决,却不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的要严肃问责;对工作中乱作为,违规检查企业,企业有举报的要严肃问责;对随意执法、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要严肃问责;在公务活动中掺杂个人私利,说情、包庇和纵容违法行为、对监管服务对象吃拿卡要或刁难报复监管服务对象的要严肃问责;违反公职人员“四个一律不许”规定,插手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要严肃问责。一经查实,要对直接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并视情节先免职或调离原工作岗位,严格依法、依纪予以惩处。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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