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工商发〔2017〕105号《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委托下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权限有关事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1-08 02:34:57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委托下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权限有关事宜的通知




黑工商发〔2017〕105号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省局决定以委托方式下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准登记权。为规范登记行为,做好工作衔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省局委托国家工商总局授予外资登记管理权的省以下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被授权局”)实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注册工作。

二、各被授权局接受省局委托,负责办理辖区内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备案工作。相关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以省局名义作出,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颁发的登记证、代表证应当加盖省局公章,登记档案由各被授权局归档保存。对本次委托下放前已由各被授权局登记注册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在其申请变更登记时换发加盖省局公章的登记证、代表证。

三、各被授权局要严格执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做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的政策法规咨询、申请材料受理、审查核准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各被授权局应当选派熟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业务、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人员从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工作。

五、各被授权局要依法对辖区内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开展日常监管和年报等公示信息抽查,需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的,应立即报告省工商局,由省工商局依法作出相关决定。

六、省局已登记注册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档案将移交至所在地被授权局。各被授权局应指定一名外资登记管理人员和一名档案管理人员前来省局办理档案接收手续,并要及时与辖区内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建立联系,方便其就近办理登记注册。各被授权局在登记注册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局,并于10月31日前报送档案接收人员名单。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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