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发〔2016〕8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发〔2016〕8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6日
甘肃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创新社会治理手段,加快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公开,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社会组织诚信活动,全体公民诚信为人,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以激励和惩戒为手段,营造诚信社会环境。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实守信主体的联合激励和严重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力度,让守信者畅通无阻、失信者寸步难行,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以联动和协同为抓手,建立共同治理格局。通过各级各部门间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社会共治格局。
以依法依规为前提,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落实对相关主体的联合奖惩措施。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以重点领域为突破口,统筹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的失信问题。通过在一些重点部门和行业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发挥示范效应和警示作用,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
三、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的机制。
1.树立诚信榜样。各地、各部门、各类社会组织将本地本部门及本行业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以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和榜样,在网站进行公示宣传,并同步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作为“诚信典型”在“信用甘肃”网站进行公示,为社会树立诚信榜样,并联合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2.引导企业发布信用承诺。鼓励企业在各自网站及主管部门网站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省质监局、省工商局会同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3.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全时,可在其书面承诺后,采取“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4.诚信市场主体优先享受各类扶持政策。在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等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扶持和倾斜支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5.诚信市场主体信用加分。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在制定或审核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评标(评审)办法时,要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6.简化诚信企业监管安排。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降低检查频次。(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7.降低守信市场主体交易成本。鼓励金融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8.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各级政府部门应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网站和“信用甘肃”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二)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的机制。
9.加大重点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有关部门对重点领域市场主体失信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记录,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在本部门网站公示的同时,通过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偷逃骗抗税、虚开发票、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安监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10.对失信行为依法依规进行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失信主体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及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对失信企业和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失信企业和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省安监局、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省文明办、省网信办,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11.限制失信人高消费。各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12.提高失信市场主体经营成本。鼓励征信机构将失信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甘肃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13.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完善行业信用制度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内部建立信用信息归集系统,建立对严重失信行为会员的失信档案,并在行业内部公示共享。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省民政厅,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14.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在具备条件时,引入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市州、县市区和重点行业进行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信用分析报告,为我省社会治理决策提供参考。(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法院,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15.将失信惩戒落实到人。建立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三)构建联合奖惩协同机制。
16.建立跨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和跨地区联动机制。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发起部门负责确定实施激励或惩戒的对象,并明确执行惩戒措施的具体期限。通过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将有关奖惩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各相关实施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对有关主体联合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同时,推动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通过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跨地区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兰州中心支行会同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17.全面落实信用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和部门网站公开公示,并及时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在“信用甘肃”网站进行公示,为社会提供查询服务。推进审判机关在“信用甘肃”网站公示已生效的司法判决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息。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由各级工商部门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省法院、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18.推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依托全省电子政务外网,进一步完善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发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枢纽作用。加快建设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和地方信用平台,并与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做到信用信息应归尽归和共享使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19.推动信用信息应用工作。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过程中,应查询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状况,并以此为依据做到“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20.规范红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对诚信典型“红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产生和发布行为进行规范。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其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归集至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供各级政府部门参考使用。(省文明办会同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21.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和权益保护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当被联合惩戒的失信主体对其失信信息存在异议时,信息归集部门要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进行核实,同时暂停执行联合惩戒措施,如经核实有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到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为其恢复信誉、消除不良影响。(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22.建立跟踪问效制度。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工作的跟踪反馈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的执行情况反馈到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利用其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等的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在“信用甘肃”网站上进行公示,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四)推进信用法规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
23.推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积极推进《甘肃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和《甘肃省失信行为惩戒办法》等制度建设研究工作,争取尽快出台。探索制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使用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政府法制办,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24.加强诚信文化建设。组织新闻媒体多渠道宣传诚信企业和个人,营造诚信社会氛围。同时加大对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的曝光力度,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加强对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企业负责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四、加强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一)完善保障措施。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机构,配备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督促检查。建立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落实情况督查督导机制。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并将情况上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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