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发改财金〔2016〕661号《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甘发改财金〔2016〕66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甘政发〔2016〕6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办发〔2016〕28号)精神,按照《甘肃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甘发改财金〔2015〕1294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1443号)有关要求,规范推进我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对“放管服”工作的支撑作用,保护好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双公示”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上网公开工作
梳理完善、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是做好信用信息“双公示”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甘肃政务服务网(http://www.gsgs.gov.cn/)阳光政务栏目已列出了省市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请省级有关部门对照所列出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分类、汇总,形成本部门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请各市(州)人民政府安排市级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对照甘肃政务服务网各市(州)政府子站阳光政务栏目中工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对各部门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分类、汇总,形成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目录数据项应包含:项目名称、行政决定部门、行政决定类别(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设定依据、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等内容。同时,各地各部门要建立灵活高效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机构职能调整及相关法律法规变化等,及时调整目录。各地各部门应于2016年7月31日前在本市(州)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和本部门网站公示事项目录,并将事项目录报送省信息中心,通过“信用甘肃”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公示。目录将作为对各地各部门“双公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依目录实现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应归尽归,应示尽示”。
二、进一步改进“双公示”有关工作
一是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自然人进行区别公示。凡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所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处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要全部归集、全部公示,要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凡涉及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现阶段只归集数据,暂缓公示,待相关规章标准规范完善后,再恢复公示。各地各部门可依法依规探索开展自然人行政处罚信息分类公示工作。“双公示”信息中涉及自然人身份证号码的,要隐去部分信息,妥善做好自然人权益保护工作。
二是对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分类归集。从2016年6月1日起,凡属于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暂不在“信用甘肃”网站公示。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归集整理和分析处理,探索建立轻微失信预警与累积惩戒机制。
三是加强“双公示”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工作。在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决定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要及时暂停公示相关信息,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结果,及时恢复、更正或撤销相关信息公示。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要依法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按“双公示”工作要求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公示。
三、调整完善“双公示"工作相关数据标准
一是“双公示”信息的数据标准参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甘发改财金〔2016〕6号)执行。
二是属于“一次性有效行政许可”的信息,其截止日期按照长期有效格式填写,并在备注栏明确标注“一次性有效行政许可”。当行政相对人使用“一次性有效行政许可”后,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应将截止日期变更为“一次性有效行政许可”使用当天日期,并及时再次报送、公示相关信息。
三是前置许可审批部门在办理“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时,行政相对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码等机构代码可为空项,但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申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并按“双公示”工作要求及时公示和上报相关信息。登记管理部门受理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时,需补全相关机构代码信息,并将相关信息推送给前置许可审批部门,按“双公示”工作要求及时公示和上报相关信息。
四是对撤销、异议的“双公示”信息要及时更新当前状态。
四、明确“双公示”工作责任主体和责任人
省级部门由分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担任“双公示”工作总负责人,主管处室负责人为“双公示”工作负责人,承办人为联络员。各市(州)政府分管信用工作的领导担任本地区“双公示”工作总负责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人为“双公示”工作负责人,承办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请各地各部门尽快确定“双公示”工作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填写《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表》(见附件2),于2016年8月20日前书面反馈至省发改委和省信息中心。
五、规范“双公示”信息报送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在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内在本地区综合性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并将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即时的“双公示”数据信息报送至省信息中心。报送邮箱为:xygs@gsei.com.cn,“信用甘肃”网站报送系统登录网址为:http://59.219.241.62:8080/CreditGovDepSystem_GS/a/login,用户名及密码附后(见附件1)。
六、加强对“双公示”工作情况的通报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双公示”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专业力量,给予资金保障,将“双公示”工作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工作扎实推进落实。省发改委每月将对“双公示”信息的上报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在“信用甘肃”网站上进行通报。
联系人:省发改委 张文君 电话:4609170(兼传真)
省信息中心 庄向泽 电话:8800215(兼传真)
附件:【略】
1.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用户名及密码表
2.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表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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