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工商企〔2017〕6号《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9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实行外贸企业“证照联办”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9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实行外贸企业“证照联办”的通知
浙工商企〔2017〕6号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工商局)、公安局、商务局(委)、隶属海关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贸促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提升行政服务效率,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在总结台州推进外贸企业“十一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现将我省外贸企业“证照联办”改革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证照联办”实施事项
外贸企业“证照联办”实施事项暂确定为“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开户许可证》《原产地企业备案》和《贸促会原产地证书企业注册号》等相关证照(表),相关证(表)由相应部门核发,但不能将证(表)编号打印到营业执照上。公章刻制只备案不核发证(表),由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向公安部门备案。
二、“证照联办”工作流程
外贸企业“证照联办”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工作模式,按照“一窗受理、联合审批、统一发证”的操作流程,实现企业办事由跑“部门”到找“政府”、由跑“多个窗口”到“一个窗口”转变,切实方便企业办事。
(一)一窗受理。根据申请人需求自愿提出外贸企业“证照联办”业务申请,并将相关材料及银行开户意向表一次性提交至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综合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的,进入审批流程;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于非关键性材料,实行“容缺受理”。各地要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的原则,梳理、整合现有的提交材料规范,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改革,对相同的材料不再重复填写、提交,实现申请人仅需提交一套申请材料就能办理全部申请事项。
(二)联合审批。按照“先照后证”的登记模式,工商部门核准通过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后,综合窗口将《营业执照》及相关申请材料通过系统平台推送给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批。对暂不能实现平台推送的,将申请材料通过部门内部流转的方式进行审批。在规定的时间内,开户银行负责对申请人开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当地人民银行进行核准;商务、检验检疫、贸促会、海关完成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原产地证申报企业登记、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等核准或备案,并将办理结果信息反馈至综合窗口。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优化审批流程,充分运用商务、检验检疫、贸促会的网上申报系统和海关的电子口岸系统进行申报,明确各部门办理时间,确保7个工作日内由综合窗口统一出件,并根据各部门的业务规范需要做好档案管理。
(三)统一发证。综合窗口应及时汇总各部门办理结果,一次性向申请人发放相应证照或备案证明。申请人刻制公章后,根据需要对申请时提交的各类材料补盖公章或提供印模。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改革各项保障。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实施外贸企业“证照联办”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本地区本系统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好人员、网络、技术等保障。特别是各部门垂管信息系统要对接各地政府权力运行系统,实现网络互通、数据共享、结果互认。省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改革的督导。
(二)加强业务协同,明细部门权责分工。外贸企业“证照联办”改革涉及工商、海关、商务、检验检疫、公安、人民银行、贸促会等部门,各部门间要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改革各个环节运行顺畅。各地要按照“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要求,规范运行机制,优化工作流程、简化提交材料、配强窗口人员,确保改革落地生根。暂不能实现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的地区,应先采取相应的内部流转措施,确保一窗受理、一窗出件,让办事企业“最多跑一次”。
(三)加强宣传引导,推进改革成果应用。各地要做好外贸企业“证照联办”改革的宣传解读工作,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各地在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并报省级相关部门。
附件:
1.提交材料规范参考
2.外贸企业“证照联办”工作流程参考图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商务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浙江省委员会
2017年4月10日
附件1:提交材料规范参考
一、“一窗受理”共性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其他专项材料
(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所需材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登录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2)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
(3)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二)办理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所需材料: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复印件;
(3)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三)办理报检企业备案所需材料:
(1)《报检企业备案表》(加盖公章);
(2)《报检人员备案表》及报检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公章印模(加盖公章);
(4)使用报检专用章的,应当提交报检专用章印模(加盖公章);
(5)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应当提交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办理开户许可证所需材料:
(1)《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办理原产地企业备案所需材料: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原产地证书申请人登记表(加盖公章);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3)原产地证书电子签证保证书(加盖公章)。
贸促会:
(1)《申请原产地证书注册登记表》(法宝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自营进出口权批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附件2:外贸企业“证照联办”工作流程参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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