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务联发〔2016〕111号《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工商局关于融资租赁企业兼营商业保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1-09 03:40:32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工商局关于融资租赁企业兼营商业保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商务联发〔2016〕111号





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和《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文件精神,我省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经接入浙江省融资租赁行业综合服务信息平台的融资租赁企业,应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

二、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在工商(市场监管)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经营范围。

三、融资租赁企业应遵守《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在开展商业保理业务时,按照商业保理行业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四、融资租赁企业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的,应在浙江省融资租赁行业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上修改企业基本信息,一并报送商业保理相关报表。

五、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兼营商业保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接受行业监管。

六、该文件自2017年2月9日起实施。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工商局

201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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