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2017〕9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质调查院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质调查院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7〕9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地质调查院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30日
陕西省地质调查院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44号),设立陕西省地质调查院,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业务上归属省国土资源厅管理和指导。
一、主要职责
陕西省地质调查院主要承担全省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开展基础地质调查工作,承担基础地质数据调查、采集、更新工作;开展国土资源测绘、遥感及数据解译工作,建立并维护数据库;建立地质调查、矿产勘查信息网络系统及公益性地质服务信息平台,利用地质资料信息、图书档案等为社会提供地质信息等公益服务。
(二)开展矿产地质调查工作,拟订全省矿产调查、勘查规划;开展全省重要矿产资源远景评价和矿产勘查;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承担省地勘基金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省政府出资勘查项目探矿权管理的初审工作;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督查,对成果实施管理。
(三)开展环境地质调查工作,承担地质灾害调查、预报预警与专项防治技术指导任务;开展水文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地质遗迹调查评价及保护等公益性地质工作。
(四)开展前沿性、基础性地质研究以及与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相关的应用研究;开展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研究、引进与推广。
(五)受省级国土部门委托,参与拟订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
(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陕西省地质调查院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综合、文秘、机要、档案、文印、接待、信访、协调等日常工作。
(二)人事处。
承办干部考察、任免、调配、职级晋升、出国(境)政审、培训、考核、奖惩和工资福利待遇工作;具体承办机构编制、年度考核等事项;承担工会、人事聘用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财务处。
承担财务预决算编制、项目经费管理、政府采购及国有资产管理任务;承办相关经费的申请、核算、报销等财务管理工作。
(四)地质科技处。
承担地质科技创新工作;承办科研项目管理、资质管理、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以及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研发、引进与推广工作;受省级国土部门委托,参与拟定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
(五)地质勘查处。
承担全省基础性、公益性矿产地质调查及区域性矿产勘查计划协调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具体承办省政府出资勘查项目探矿权管理的初审、项目监督检查、质量和成果管理工作;承办矿产地质调查项目统计、月报分析和成果汇集工作。
(六)地质环境处。
承担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和地质遗迹调查评价及保护等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开展地质环境监测、地下水勘查及动态监测评价计划协调工作;承办相关项目监督检查、质量和成果管理及项目统计、月报分析工作。
(七)监督处。
承担地质项目、设备物资采购、招投标、项目交(竣)工验收中的监督监察工作;承办财务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内部审计工作;承办劳动保护、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机关党委按有关规定设置。
三、人员编制
陕西省地质调查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机关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5名,院领导职数5名,其中:院长1名、党委书记1名、副院长2名、总工程师1名。机关处级领导职数17名(8正9副,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四、直属单位
陕西省地质调查院设6个直属事业单位:撤销陕西省地质调查中心,在此基础上组建陕西省矿产地质调查中心、陕西省水工环地质调查中心、陕西省地质调查规划研究中心(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中心)、陕西省地质调查实验中心;保留陕西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加挂陕西省地质灾害中心牌子;将陕西省地质资料信息中心更名为陕西省地质科技中心。
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规范如下:
(一)陕西省矿产地质调查中心为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30名,领导职数4名(1正3副)。
其主要职责:承担公益性、基础性矿产地质调查及区域性地质勘查工作;开展区域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以及找矿前期工作;开展页岩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资源、石墨资源、氦气、油页岩、地热资源等能源远景调查和勘查;完成省地质调查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陕西省水工环地质调查中心为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25名,领导职数4名(1正3副)。
其主要职责:开展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和地质遗迹调查评价及保护等地质工作;承办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研发、引进和推广工作;完成省地质调查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陕西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陕西省地质灾害中心)为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05名,领导职数3名(1正2副)。
其主要职责:承担地下水水位、水量、水质动态监测评价工作;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勘查、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和评价以及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工作;开展地质灾害调查、预报预警与专项防治技术指导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值守、应急演练、技术培训、应急处置、灾害治理的技术指导、地质灾害会商网络系统和气象风险预警平台建设任务;指导全省地质灾害应急技术工作;完成省地质调查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陕西省地质调查规划研究中心(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中心)为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5名,领导职数2名(1正1副)。
其主要职责:参与拟订全省地质调查中长期发展规划及中长期发展战略研究;开展矿产资源远景评价及战略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承担省地勘基金项目管理的立项论证、项目招标、设计审批等具体工作;完成省地质调查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陕西省地质科技中心为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75名,领导职数2名(1正1副)。
其主要职责:承担地质科技创新、地质科研、国土资源地理信息采集处理和成果汇总工作;承担地质资料的收缴、整理、存放、借阅等工作,向社会提供地质信息服务;完成省地质调查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陕西省地质调查实验中心为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0名,领导职数2名(1正1副)。
其主要职责:承担重点实验室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任务;开展地质样品实验测试工作;完成省地质调查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其他事项
(一)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本规定从印发之日执行,执行中涉及现有在编人员调整、工资保险关系接转事项由陕西省地质调查院按规定办理。
(三)陕西省地质调查院组建时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划入的人员保留原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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