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2017〕96号《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全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7〕9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3日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繁荣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的政治领导和工作指导,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推动陕西社科强省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选和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设立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负责全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工作。
省评奖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省级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专家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省评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90个,可随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成果申报总量变化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评奖活动所需经费列入评奖当年省财政预算。
第八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注重成果的继承性、民族性、原创性、时代性、系统性和专业性,注重体现中国特色和陕西风格。鼓励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冷门学科创新发展,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并重。
制定明确的评奖标准,严格按照标准评选。达不到标准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九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办公室按评审要求,组建初评委员会和终评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初评委员会和终评委员会的成员从省哲学社会科学评审专家库中抽选,实行完全回避制度,由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在我省工作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均可申报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申报人向受理单位申报。
在职副厅局级以上(含副厅局级)领导干部中,仅限于编制在高等院校、党校、社科院、行政学院和其他社科研究机构、事业单位,并以教学、科研工作为主,其成果可以申报。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社科联、省社科联所属社会组织、各高等院校、社科研究机构及省直有关部门为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的申报受理单位。
受理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上报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复审。
第十二条 下列在当届评奖周期内完成的,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可以申报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公开出版或发表的专著、编著、译著、论文、工具书、志书、研究(调研)报告、古籍整理出版物、科普读物;
(二)与省外作者合作,我省社科工作者任第一主编或第一作者的成果;
(三)系列丛书的单本专著、系列论文或论文集中的单篇论文;
(四)发表在境外出版物上的成果;
(五)未公开发表,但对决策资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价值或参考借鉴作用的调研报告;
(六)其他按规定可以申报的成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著作权有争议的;
(二)论文集、教材、文艺作品、新闻报道、年鉴、大事记等;
(三)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
(四)属于交叉学科且已申报参评省科学技术奖的。
第十四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和方式进行:
(一)申报:成果作者按照奖项设置填写申报表,向受理单位申报。
(二)初审:受理单位对申报成果进行受理、初审、数据汇总,并向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成果及相关资料。
(三)复审: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受理单位报送的成果及资料进行统一分类、编码、复审。
(四)评审:分为初评和终评两个阶段。评审过程采取“两级评审、加权计算”的评审方式确定成果排名,以投票方式确定获奖等次;评审全程为匿名评审,引入第三方监督公证机制。
1.初评:由初评委员会负责,采取评委打分方式,按得分高低依次排序,评选出终评候选成果;审读域外成果。
2.终评:由终评委员会负责,先对终评候选成果打分,之后在第三方监督公证之下,由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对两次得分进行加权计算,汇总排序后,由终评委员会采取投票方式确定获奖等次。
(五)公示:由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将评奖结果向社会公示30天(含节假日)。
(六)批准: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陕西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并颁发获奖证书。奖金标准分别是:著作及调研报告类成果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论文类成果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
第十六条 申报人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向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办公室申诉。
第十七条 申报参加评奖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如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由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取消其参加评奖资格。
第十八条 对已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由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报请省政府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被撤销奖励的,由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给予通报。
第十九条 评委和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评奖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担任评委的,由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取消其评委资格。
第二十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评奖实施细则,报经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3日起施行,2022年11月12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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