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发〔2017〕3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1-12 06:21:33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政发〔2017〕3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整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7年9月6日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整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中办发电〔2017〕13号)精神,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对照《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陕办字〔2016〕83号)要求,结合部门职责分工,就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本着举一反三、突出重点、各负其责、综合施策的原则,以《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为遵循,以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为目标,以系统化推进山水林田湖综合治理为方针,统筹推进植被保护与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资源高效综合利用、绿色循环发展四大任务,着力修复自然生态功能,规范开发建设秩序,完善管理体制机制,使秦岭地区进一步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生态屏障坚强有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共生共赢的发展新格局。

二、整改问题

根据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来陕督察及我省自查情况,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问题有:

(一)非法采矿采石问题。秦岭地区采矿采石企业普遍规模小,开发利用水平低,且近年来采矿采石面积呈扩大趋势,对生态破坏严重。

(二)违法企业问题。部分采石企业证照不全,违法开采或随意倾倒废石弃渣;部分采矿企业采矿证过期却仍在生产,废渣沿山体倾倒,且有废水直排和渗坑排放问题。

(三)违规审批问题。秦岭限制开发区内部分企业在未取得秦岭保护管理机构准入手续的情况下,所在县国土资源部门违规向其审批采矿许可证。

(四)工作机制不健全问题。2013年底,我省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取消,除西安市外,省级和秦岭其他5市(宝鸡、渭南、汉中、安康、商洛市)均未单设秦岭保护管理机构,此项工作未能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三、整改目标

2017年底前,秦岭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持续加强、公共服务能力、基础设施建设、绿色产业发展持续推进。制订《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和《陕西省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沿秦岭各市编制完成秦岭保护规划。

到“十三五”末,全面遏制秦岭地区各类破坏环境的行为,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得到基本规范,矿区复垦、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建设进一步加强。秦岭国家公园初步建成,空气质量达到一、二级标准,地表水质量达到功能区划水质要求,汉江和丹江出省境水质稳定保持达标。

四、整改措施

(一)加强植被保护。秦岭范围内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按照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制订封山育林、退耕禁牧、还林还草和植树造林、水土保持等行动计划;制定并落实天然林、天然草甸保护优惠政策措施,提高植被覆盖率,改善秦岭生态环境。(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相关市政府负责)

(二)加强水资源保护。编制秦岭水资源保护行动计划,建立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规范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调度、水电站和水库建设等,保障秦岭范围内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严格控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维护生态平衡。(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相关市政府负责)

(三)保持生物多样性。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秦岭范围内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调查,建立秦岭野生动植物及栖息地、保护地档案,并编制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省林业厅,相关市政府负责)

(四)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根据秦岭矿产资源分布、储量等情况,编制秦岭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行动计划,严格执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严控制和规范采矿权审批。继续推进开山采石专项整治行动,大幅减少采石矿山数量。设置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的保护标志、标牌和界桩等。(省国土资源厅,相关市政府负责)

(五)切实降低交通设施建设环境影响。在秦岭范围内进行交通设施建设应该统筹规划、科学选线、坚持边建设边整治边恢复,保持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等功能,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对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环境监理。(省交通运输厅、省环境保护厅、相关市政府负责)

(六)严格规范城乡规划建设。在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内严禁房地产开发,秦岭内各类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县级以上政府根据社会发展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制订并组织实施移民搬迁计划,已经搬迁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限期拆除,恢复生态。确保秦岭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订和实施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扶贫办,相关市政府负责)

(七)合理开发旅游资源。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政府编制秦岭旅游专项规划或乡村旅游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景区和景点应科学设计、合理布局,加强对景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升级改造,规范游客游览方式和行为等。(省旅游发展委,相关市政府负责)

(八)健全完善机构设置。健全省级秦岭保护机构,协调推动秦岭地区各市完善秦岭保护工作机制。(省秦岭办、省编办负责)

(九)抓紧编制《总体规划》。按照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要求,编制完成《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确保其科学性和可实施性。督导秦岭各市按照《条例》和总体规划的要求,完成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省秦岭办,相关市政府负责)

(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优先对行政区全部在秦岭保护区内的13个县、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的区域占比较多的县,按保护的国土面积和生态环境价值相应增加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省财政厅、省秦岭办负责)

(十一)加强联合执法检查。多部门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对秦岭北麓违建别墅情况进行“回头看”,严肃查处秦岭范围内非法采矿、采砂、开垦等违法行动,规范秦岭新建、扩建、改建的矿产资源开采和建设项目,严厉打击乱砍乱伐、私采滥挖、乱排乱放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保护职责。省政府不定期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行政监督,各相关行业执法部门适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秦岭范围内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在特定区域组织综合执法。

(二)健全政绩考核。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地方党委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严格实施奖惩。同时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党政同责,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秦岭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要终身追责。

(三)加强宣传教育。采取“青年志愿者行动”、生态体验、影音资料等方式,宣传秦岭生态保护,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保护秦岭的积极性,使关注秦岭、保护秦岭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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