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办发〔2017〕17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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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办发〔2017〕17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关于加强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日





 


关于加强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大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力度,提升我省人才引进政策吸引力,更好延揽海内外优秀人才来陕创新创业,根据省委《中共陕西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发〔2016〕11号)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第一资源的理念,着眼于解决制约引进人才的住房保障问题,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扎实推进引才机制改革,加大政策执行和创新力度,坚持“政府主导、市场供给、自主选择”相结合的住房保障方式,全方位满足引进人才差异化的住房需求,以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引才政策吸引和留住海内外优秀人才,为实现“追赶超越”目标提供更广泛、更持久、更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撑。

二、主要措施

创新引进人才住房保障方式,采用用人主体自建、政府新建、货币化补贴和提供周转房等方式,分层次、多渠道、多方式满足引进人才对住房的需求。

(一)用人主体自建引进人才住房。

支持用人主体自建引进人才住房。用人主体可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需要,综合本单位引进人才现有住房状况、人才引进层次规模和人才引进预期情况,在自由土地或新选地址上建设一批规模适当、面积不等、环境良好的引进人才住房,以商品房的形式满足引进人才的住房需求。用人主体自建引进人才住房时,先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所在市(区)、县(市、区)政府财政在按照不低于人才用人主体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净收益和相关规费5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大限度降低成本,提高引进人才住房保障水平。

用人主体在自有土地或新选地址自建引进人才住房,原则上应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所在市(区)、县(市、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尊重用人主体自主选择权,在住房面积、户型设计、建设规模等方面满足用人主体诉求,在立项、规划、规范用地手续、选址以及配套设施保障等方面区别于一般商品住房,创新政策、简化程序,优化服务、提高效率。用人主体自建引进人才住房,应综合考虑引进人才工作的现实需要,明确不同住房面积标准,预留一定建设规模空间。

(二)政府新建引进人才住房。

本着“节约资源、改善环境、优化服务”的原则,对辖区内用人主体数量较多、布局分散,单个用人主体引进人才数量不大,但整体引进人才具有一定规模,用人主体难以自建住房的市(区)、县(市、区),由当地政府统筹辖区内引进人才规模、层次和预期引进数量,集中新建一批规模适当面积不等、环境良好、设施齐全的引进人才住房,以商品房形式提供给辖区内引进人才居住,兜底解决各类引进人才住房需求。

政府新建引进人才住房要纳入年度重点项目建设范围,按照足额保障、相对集中、位置便利、设施齐全、环境良好的总体要求,集中或分片新建引进人才住房,住房面积、户型设计、建设规模等方面充分尊重用人主体和引进人才的需求,在住房面积上要体现优越性,在户型设计上要体现时代性,在建设规模上要有超前性。同一地区,政府出售给引进人才的新建住房,销售价格应与用人主体自建人才住房价格基本持平。政府新建引进人才住房,住房面积应明确不同标准,建设规模应有一定的预留空间。

(三)货币化购房补贴。

对于不选择用人主体或政府提供住房、在工作地购房且达到一定条件的引进人才,由所在市(区)、县(市、区)政府财政和用人主体给予一次性货币化购房补贴,资助引进人才在工作地自主购买商品住房,鼓励引进人才在陕长期落地安家、创新创业。

货币化购房补贴标准要体现一定的购房保障水平。补贴具体标准由所在市(区)、县(市、区)根据引进人才层次和急需紧缺程度等情况,确定不同等级。购房补贴由市(区)、县(市、区)财政和用人主体按一定比例分担。

(四)政府提供引进人才周转房。

以短期兼职、项目合作、技术联姻、提供智力等方式柔性引进的人才,在陕工作期间和其他方式引进的人才来陕初期的住房需求,由所在市(区)、县(市、区)政府集中新建、统购或整体租赁一定数量的周转房,以低租金或免租金方式,接续提供给引进人才居住,重点解决柔性引进人才短期性和其他引进人才过渡性住房困难。

周转房新建,统购或租赁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所在市(区)、县(市、区)承担。周转房应达到拎包入住和基本满足本地较高居住水准要求,并提供必要的生活公共配套设施。周转房应根据引进人才层次和急需紧缺程度等情况,明确不同的居住面积标准。

(五)自主选择住房方式。

引进人才可自主选择住房保障方式。选择购买用人主体自建住房和政府新建住房且面积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按核准的成本价格执行,面积超出规定标准范围的,超出部分可按市场价格由购买人自行承担。选择政府提供周转房且面积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房租免收或由用人主体全额承担;面积超出规定标准范围的,超出部分可按认定的市场房租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县(市、区)党委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思路,从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和服务全省“追赶超越”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党管人才职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各级政府要根据“放管服”要求,超前谋划、统筹安排、优化服务,加快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进度,在具体落实过程中要注重不同住房保障方式的适当均衡,切实保障引进人才住房选择自主权。

(二)积极支持服务。省级有关职能部门和用人主体主管部门要在坚守法律法规、重大政策的底线原则基础上,勇于开拓创新,积极探索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问题的方式方法,加强对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地方党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把加强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前期指导,优化审批程序,缩短报批期限,提高工作效率,认真兑现相关支持政策,做好跟踪服务。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定期向党委、政府报告人才引进综合情况,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联系。要建立引进人才形势分析和动态监控机制,科学规划人才引进层次和规模,动态掌握引进人才住房需求,积极引导引进人才结合自身实际自主选择住房保障方式。要严格执行引进人才住房政策,严控范围和标准,确保专款专用、专房专用,确保引进人才住房政策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各市(区)、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本地区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对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作出系统性安排,切实提高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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