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办发〔2016〕12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办发〔2016〕12号
各市委、市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2日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工作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人为本,改革创新,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落实政府责任,不断扩大援助范围,实现服务网络全覆盖和应援尽援,提高援助服务质量,保证人民群众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一)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法律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采取在法院设立诉讼服务中心聘请值班律师开展专项服务等形式,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决定,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援助范围。综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法律援助资源状况、公民法律援助需求等因素,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将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放宽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以内(含两倍)执行。认真组织办理困难群众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领域涉及法律援助的案件,积极提供诉讼和非诉讼代理服务,重点做好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军属等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各市政府、省司法厅负责)
(二)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落实《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关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规定,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畅通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的工作衔接,完善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刑事案件被害人经济困难证明制度,建立健全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确保告知、转交申请、通知辩护(代理)等工作协调顺畅,切实履行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法律援助工作职责。逐步开展向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刑事裁判、决定的经济困难申诉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法院、看守所要为值班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工作便利。健全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机制,建立法律援助参与刑事和解、死刑复核工作机制,依法为更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
(三)推进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安排专业人员免费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拓展基层服务网络,实现一镇(街道办事处)一站(法律援助工作站)、一村(社区)一员(法律援助联络员),依托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残联和高校等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立覆盖城乡的法律援助服务圈,方便群众就近法律咨询,打通法律援助服务“最后一公里”。加强“12348”法律服务热线和陕西法律援助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实现电话、网络咨询申请的便捷化,提高法律援助服务的可及性和多样性。(省司法厅负责)
三、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四)加强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明确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职能定位、岗位职责、工作流程、服务规范,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组织实施各个环节的业务规范,细化申请、受理、审查、指派、承办、归档、补贴发放等工作程序。推进援务公开,实行阳光法援。改进案件指派方式,综合案件类型、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特长、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承办机构和人员。探索办理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受理、审理案件的指派机制。严格实行办理死刑、无期徒刑、未成年人犯罪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准入标准,确保案件质量。规范法律咨询、非诉讼事项、诉讼事项办理流程,制定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省司法厅负责)
(五)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监管。认真履行法律援助组织实施职责,规范接待、受理、审查、指派、承办等行为。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教育引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执业规范,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鼓励执业律师每年承办2件以上法律援助案件。根据案件不同类别和服务机构特长组建专业服务团队,建立法律援助律师库,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专家评估,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完善服务质量评价、监督、失信惩戒等机制,综合运用质量评估、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公安、法院、检察院意见和受援人回访等措施,强化案件质量全程监管。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办法,推行律师同行评估、群众满意度测评、服务质量检查结果公开机制,实行案件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差别案件补贴发放标准,促进提高办案质量。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监督电话,规范投诉事项范围、程序和处理反馈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
(六)完善法律援助便民利民服务举措。加强便民窗口规范化服务,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拓宽申请渠道,在偏远地区和困难群众集中的地区设立流动法律援助工作站巡回受案。对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老人实行电话申请、上门服务。简化审查程序,对农民工、农村五保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难补助金的人群,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人群,重度残疾或者重大疾病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人群等,申请法律援助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建立援助对象动态数据库,对残疾人、老年人、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军人军属等特殊困难群体,开辟“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实行当日受理、审查,快速办理。对情况紧急的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材料、手续。推行诉前、庭前调解服务模式,建立咨询、代书、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援助形式并用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实现最佳纠纷解决效果。建立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加强转交申请、核实情况、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环节的协助配合,方便受援人异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立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互通互认机制、信息共享机制,降低受援人维权成本。(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档案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等负责)
(七)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深入村组社区,采取灵活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实现法律援助宣传常态化,提升社会知晓度。各地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宣传的组织协调,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把法律援助宣传作为公益性宣传的内容,为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四、强化法律援助工作保障
(八)加强经费保障。按照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保障标准,确保工作需要。省财政要加大法律援助办案经费保障力度。市、县(区)级财政要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等法规要求,将法律援助专项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区财政要切实落实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要不断优化司法业务支出结构,在财政安排的司法业务经费中优先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经费特别是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实际办案情况,适时修订《陕西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适当提高律师办案补贴标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经费管理。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截留、挪用、挤占法律援助经费的行为。要建立法律援助资金筹措社会化机制,鼓励社会力量捐赠捐助,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基金会的资金募集作用。(各市政府、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审计厅负责)
(九)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通过项目政策支持,加大法律援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要将法律援助服务窗口纳入政府便民服务建设,采取独立创建、依托各级便民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创建等模式,建设市、县两级法律援助服务窗口(服务大厅),统一全省法律援助机构标识,完善功能区域和无障碍配套服务设施,力争3至5年全面建成规范化服务窗口,满足接待群众需要。加强基层工作站点基础建设,配备必要的办公和服务设施。加强信息化建设,改善基层信息基础设施,提升信息管理水平,建立与民政、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信息对接平台,逐步实现集援务公开、咨询服务、网上申请、网上审查、文书传送、监督管理于一体的网上管理服务,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提高工作效率。(各市政府、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负责)
(十)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结合司法体制改革,落实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有人口、低收入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等因素,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落实监督和组织实施职责,配齐配强人员。探索法律援助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模式,加强人才库、专家库建设,培养一批擅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业人员。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法律援助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加大培训教材、师资、经费等投入,完善培训体系和工作机制,提高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完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相关权益保障、政策扶持措施。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政府采购目录中的法律援助项目。通过设立公益岗位,招聘法律本科背景的大学生等法律专业人员、招募志愿者等方式,多渠道解决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力量不足问题;建立服务补偿机制,吸纳社会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完善志愿者管理办法,明确招募条件、程序、权利义务和组织管理、服务标准等制度,规范志愿者服务行为。加大对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力度,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人才队伍。(省司法厅、省编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负责)
五、强化组织领导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党的群众工作范围,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纳入为民办实事和民生工程,纳入综治考核内容。建立由省委政法委、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省法律援助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有关问题。各市、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各级要建立法律援助责任履行情况考评制度、报告制度和督导检查制度,细化法律援助工作任务分工方案,明确部门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省委政法委、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市政府负责)
(十二)完善地方立法。2016年启动《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工作,将中央《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和实践中探索的法律援助创新举措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做到改革创新于法有据,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法治化管理实施水平。(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司法厅负责)
(十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健全管理体制,细化监督管理工作职责,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工作各环节、全过程的监管,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更多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援助。加强《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配套制度建设,构建完备的制度体系。完善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减免相关费用制度,加强法律援助与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相互衔接工作,加强对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指导和规范,维护法律援助秩序。(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等负责)
(十四)加强协同配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能和本实施意见,制定落实措施。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为法律援助办案工作提供必要支持,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律援助与诉讼费用减免缓制度的衔接机制,健全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档案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支持法律援助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经费保障,提供办案便利。各人民团体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参与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