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办发〔2014〕24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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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办发〔2014〕24号  2014年12月2日





各市委、市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陕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的国内公务接待(以下简称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陕西省接待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接待办)为全省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省级各部门公务接待工作,指导各市(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各市(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公务接待工作,指导所辖各县(市、区)公务接待工作。

各市(区)、县(市、区)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公务接待标准。

乡镇党委、政府应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实行公函接待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六条  全省各级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国家工作人员休假、探亲、旅游等私人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一律合并接待。

实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人数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场所应如实出具费用清单,不得多算、虚报费用,不得夹带其他费用。

第八条  各市(区)、省级各部门接到省部级以上领导同志来陕的信息后,在履行报批程序的同时,应当及时告知省接待办。信息报告内容包括单位、人数、姓名、性别、职务、民族、来陕目的、日程安排等。

第九条  中央领导同志来陕由省接待办制定接待方案,并组织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国务院领导同志、全国政协领导同志、最高人民法院主要负责同志、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同志来陕,分别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和省高院、省检察院商省接待办制定接待方案,并共同组织实施;中央军委领导同志、解放军四总部及各大军区的领导同志来陕,一般由省军区负责接待,需要地方配合的,报经省委领导同志同意后,由省接待办配合做好接待工作;省部级领导同志来陕,由各市(区)、省级各部门商省接待办制定接待方案,并共同组织实施;全国性业务会议和重要活动的接待工作,由承办单位负责,省接待办协助。

第十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欢迎标语横幅(含电子屏幕),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摆放花草,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来陕,可安排一位相关秘书长到机场、车站迎送,主要领导同志在下榻住所或考察点迎送;

(二)省部级主要领导同志来陕,由一位相关副秘书长或省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到机场、车站迎送;省部级副职领导同志来陕,由对口部门一位负责人到机场、车站迎送。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陪同人数和工作人员数量,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来陕,陪同的省级领导同志一般不超过三人;其他党和国家领导人来陕,由一位省级领导同志陪同。到市(区)、县(市、区)考察调研,当地只安排一位负责同志陪同。

第十二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中、省有关差旅、会议管理的规定,在定点接待场所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根据中、省有关标准,公务接待管理部门与接待场所签订协议价格,并根据物价、市场等因素及时调整。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在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领导同志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司局级干部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处级及以下干部安排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三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突出地方特色。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不得提供各类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减少工作用车,陪同领导同志的工作用车一般不随行活动。

党和国家领导人来陕的公务活动,由省警卫局按照规定的警卫规格、警卫界限执行警卫任务,不得随意提高规格、扩大界限,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精简高效地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不停止和限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党和国家领导人来陕期间,各市(区)、县(市、区)和省级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遵照中央规定,不安排新闻记者。

第十六条  省、市(区)、县(市、区)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总量控制。公务接待费应当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九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积极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进一步加强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和接待协议单位应当服从公务接待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及其接待任务完成情况。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公务接待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单位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接待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有另行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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