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发〔2008〕19号《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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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意见





陕发〔2008〕19号       2007年12月16日






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基本形成了个体、私营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共生并存的发展格局,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城乡就业的重要载体,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但总体看,我省非公有制经济数量不多、规模不大、布局不合理、知名企业和知名品牌少,是全省经济整体动力不足、机制不活、发展不快的症结,是就业压力大、群众收入低的重要原因。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继续“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公平准入,改善融资条件,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这为我们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动力。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方针政策,抢抓机遇,加大力度,推进体制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促进全民创业,培育一批非公有制骨干企业,使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数量、规模、结构、效益上实现新的突破,到2012年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全省GDP的比重超过50%,为建设西部强省作出更大的贡献。

一、进一步推进公平准入,扩大非公有资本投资领域

(一)切实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的一切行业和领域,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条件,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实行同等待遇。彻底清理现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定,修订完善鼓励、引导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按有关规定参与电力、电信、民航、公路、铁路等垄断行业中的自然垄断业务,参与军工科研和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非公有制企业可以按有关规定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地质勘查资格证、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方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

(三)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投资、建设与运营。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项目,可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部分产权或以附加条件形式转让经营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参股等方式参与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进入市政设施维护、绿化养护和环卫保洁等作业市场。

(四)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合资或独资兴办医院、诊所等卫生事业,以及影院、剧场、展览馆、体育运动场馆等文化体育事业。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农业技术推广、计划生育服务、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农村公益事业,参与荒山造林、荒漠治理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林木经营权。

(五)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发展服务业。在加强立法、规范准入、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证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投资经营旅游业,投资发展商贸、物流、信息、航运、会展、中介等服务业。

(六)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企重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通过并购、控股和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改组改造,参与其分离社会职能,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非公有制企业兼并、收购国有企业后可采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要优先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承接国有企业退出的产业和产品,发展配套生产,延伸产业链,壮大企业实力。

二、继续完善鼓励政策,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七)认真落实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各项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消除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级党委、政府要逐项检查、逐条落实到位,同时结合实际并借鉴外地经验,研究制定具体政策和扶持措施,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八)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省、市、县级财政都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新增财力情况逐年增加,主要用于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进行创业投资、创业辅导、产品研发、技术改造等。

(九)继续完善和落实有关税收扶持政策。自2007年10月1日起,全省个体工商户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同时,认真落实国家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参与国企改组改制和社会公益事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兴办咨询、担保等中介机构,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事效率,为非公有制经济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十)从2008年1月起,逐步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业务经费由财政按基数安排。

三、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加大信贷金融支持力度

(十一)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各金融机构要制订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措施和办法,建立银企合作机制,推广服务承诺制,完善信贷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扩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信贷投放和服务面。政策性银行要采取直接贷款、委托贷款、转贷款等多种方式,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商业银行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理财等多方面的金融服务。地方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要重点为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服务。积极发展民间信用合作组织,加快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为个体、私营和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投融资平台。

(十二)积极创新金融产品。金融机构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需要,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推广仓单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保理业务、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法人代表个人财产担保贷款、联保协议贷款、质押保证贷款、公司担保职工自然人贷款等金融产品。积极为有条件到境外投资的企业提供必要的融资、担保和咨询服务。

(十三)支持中小企业直接上市融资。各地要加强非公有制企业改制上市培育工作,建立上市公司后备资源库,组织辅导和推荐非公有制企业上市。筛选30家符合产业政策、成长性好、有上市意愿的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实施系统性服务和配套政策支持。力争每年有3—5户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对上市的中小企业奖励100-300万元。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创新交易方式和品种,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合理流动和股权结构合理调整。

(十四)建立完善信用担保体系。组建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公司。各市要积极组建和充实担保机构,继续完善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省财政要逐步建立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和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非公有资本设立商业性担保机构或联合兴办互助性担保机构,形成企业、担保机构、银行积极合作与合理分担风险的信用融资机制。通过建立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用信用担保的方式免除从事个体经营创业人员的反担保措施。

四、鼓励全民创业,催生个体私营企业

(十五)积极支持自主创业。鼓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离职、辞职创办企业,辞职的可以领取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的一次性补偿。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5年内免费求职登记、免费推荐就业、免费进入人才库。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条件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

(十六)鼓励外出农民工返乡创业。对外出农民工回乡创办的企业应视为招商引资,吸引他们回乡建设新家园。农民工返乡从事个体经营,可免缴各种收费。充分发掘农村民间资本潜力,扶持发展家庭工业。采取更加优惠的政策,吸引回国留学人员创办科技型民营企业。

(十七)加强创业辅导。支持各地建立创业辅导站,建设创业培训基地,加强创业服务和企业孵化工作,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咨询和有关信息服务,提高城乡创业者适应市场的能力和创业成功率。

五、推进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十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升非公有制企业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大力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整合技术资源,推进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对本行业带有共性的技术难题,组织或委托有关科研机构进行联合研发和技术攻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研究实验基地、科技文献资源等,要主动向非公有制企业开放,积极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十九)实施品牌战略。非公有制企业要施行国际标准认证,争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争创中国名牌、陕西名牌和国家免检产品,积极申请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产品原产地域保护,鼓励在境外注册商标。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和国家、省级名牌产品的非公有制企业,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项目计划。凡取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以及填补国内空白产品的非公有制企业,可在成本中列支奖励有功人员的奖金。

(二十)培养一批具有开拓创新能力的民营企业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现和培养民营企业家纳入人才战略规划,安排一定经费,制定培训计划,加快培养高素质企业家和企业人才团队。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培训方式,依托大中专院校进行中短期培训,定期组织有潜力的民营企业家到发达地区培训,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和现代企业运作模式。从2008年开始,对全省规模以上的民营企业负责人分期分批轮训一次。建立民营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中心,完善评价体系,推进企业经营管理者职业化、市场化。

(二十一)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大力推行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促进家族式、作坊式私营企业引入现代经营理念和管理方法,建立完善多元和开放的产权结构。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推行股份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创新企业经营决策机制,不断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六、培育骨干企业,发展产业集群

(二十二)培育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各地要立足当地优势资源,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培育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产业化龙头企业。筛选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基础好、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从资金、人才、土地、政策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使之成为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排头兵和产业旗舰。把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现代服务业、农产品加工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水利、交通、小城镇基础设施、农村公用事业等作为重点,引导民间资金投向,吸引有实力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形成一批有辐射带动能力的骨干企业。通过放手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进一步增强县域经济发展的活力。

(二十三)大力推进产业化、集群化、园区化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在汽车、飞机、军工等装备制造和能源化工、轻工纺织、电子信息、食品工业、农产品加工、冶金有色、新型材料等工业领域发展配套产品生产,与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形成一批专业化、科技型骨干企业。尊重产业发展规律,加快产业集聚,主动承接大企业、大工业上下游产品的生产,不断提高配套协作水平。以22个国家和省级开发区为重点,市、县(区)专业工业园为依托,调整产业布局,推动城镇化、工业化,促进以非公有制企业集聚为特征的产业集群健康发展。

(二十四)做强做大一批非公有制骨干企业。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要克服小富即安、小绩即满的现象,敢于直面激烈的市场竞争,努力增强自身素质,加强团队建设,提高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引进资金和技术,提升产业层次,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贸易。外商投资非公有制企业出资在25%以下、且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可注册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勇于发展境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各有关部门要在资金安排和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实行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二十五)增强诚信意识,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适合非公有制经济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信用评价体系以及失信惩戒机制、企业信用档案和信用数据库,实现非公有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个体、私营企业要强化信用意识,健全信用制度,建立信用自律机制,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按时还贷,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完善会计核算体系,如实编制财务报表,按时报送统计信息,赢得市场和社会的认同与尊重。

七、优化发展环境,完善社会服务

(二十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各级政府及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推行业务办理限时制、服务承诺制和政务公开制,建立健全公开、便民、高效的服务机制,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定期向社会发布有关产业政策、投资重点、市场需求和经济运行等方面的信息。

(二十七)发展社会中介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不断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整合各类中介服务资源,整顿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制定行业标准,充分发挥其联系政府和个体、私营企业的纽带作用。

(二十八)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不得干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费用,不得擅自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查、检验,随意开罚单、搞摊派。严禁任何职能部门和个人利用职权安排非公有制企业接待或报销不应由经营者开支的费用。非公有制企业有权拒绝任何违反规定的收费、检查和罚款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省、市、县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要设立非公有制企业维权投诉中心,公开投诉电话,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并对损害非公有制企业和投资者权益的行为进行公开披露和处理。

(二十九)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监督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劳动法》,结合非公有制企业用工灵活、员工流动性大等特点,加大工作力度,落实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使所有从业人员都能享受到同等社会保障。

八、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协调指导

(三十)转变职能,做好服务。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快发展非调指导,创新工作方式,发挥市场作用,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走上市场化、法制化轨道。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把主要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成绩显著的市、县、区和部门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十一)理顺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为解决职能交叉、权责不清的问题,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划和指导。省中小企业促进局为负责指导和促进全省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下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研究协调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制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征询和听取非公有制企业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促进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强大合力。各市、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协调机制。

(三十二)加强宣传舆论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有关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宣传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家及其先进事迹。省委、省政府一般两年召开一次非公有制经济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以形成全社会尊重劳动、支持创业,争干事业、干成事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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