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工商字〔2006〕15号《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省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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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省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意见》





陕工商字〔2006〕15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凌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省政府下发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5〕2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就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对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的认识

 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我省加快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必须长期坚持的方针。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对于完善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化所有制结构和经济结构,扩大社会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建设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规定和措施,进一步解放思想,消除限制、歧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加强和改进工商部门的市场监管和服务职能,努力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和发展环境,促进陕西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社会经济和协发展、建设西部经济强省做出贡献。

二、改革登记制度,放宽市场准入,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做大做强


以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以务实的精神不断改革和完善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制度,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

(一)放宽私营有限公司申请冠省名称的条件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私营有限公司,可申请冠“陕西”名称:

1、注册资本达人民币100(含)万元以上。

2、从事咨询服务及中介服务业注册资本达人民币30(含)万元以上。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其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可不受上述注册资本数额限制:

⑴获得驰名商标或陕西省著名商标的;

⑵企业连续3年有出口创汇产品;

⑶经科技部门认定为高科技企业或企业产品属高科技含量的;

⑷从事农业种植、养殖、加工、储藏、运输的龙头企业,且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中连续三年被认定为“守信企业”的。

(二)就低核准企业名称

具备冠省名条件的企业,对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省工商局授权最低级别行政区的工商局核准,并报省工商局备案。

(三)放宽私营企业集团设立条件

冠省名的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母子公司总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且具有2个以上控股子公司的企业,可以申办企业集团。

(四)放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住所证明条件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设立时不能提供产权证明的,可以出具有使用权的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使用权证明、购买或分期付款凭证、银行产权抵押证明;城镇及农村不能出具产权证明的私人住所,可以由城镇居民委员会或农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确属其使用的证明;以军队空余房产作企业住所的提交经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租赁许可证即可。

(五)放宽外商投资非公有制企业的投资比例限制

非公有制企业在引进外资过程中,凡外商投资在注册资本25%以上(含25%)的,享受外商投资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商出资在25%以下的,可注册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在营业执照中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

三、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创新监管制度、更新监管手段,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始终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的必然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不断推进制度创新,继续深化监管方式改革,进一步提高监管执法水平。要尊重和鼓励基层执法人员改革创新的积极性,敏锐捕捉他们的创新成果,善于进行总结提炼,升华为指导工作的新思路和新举措。

(一)推进和完善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不断提高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市场监管效能,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一是要加大对工商系统尤其是基层部门的计算机网络建设力度,为实现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提供条件;二是要进一步落实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制度和规定,不断总结经验,建立起高效、符合实际的企业信用征集体系以及失信惩戒机制;三是个体工商户的信用分类监管要在充分借鉴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经验的前提下,加紧信用分类软件的开发工作,进一步完善个体工商户的信用档案数据库,当前首先要细化并明确信用分类监管内容在系统内各部门的分工,建立并完善整合各部门监管信用信息的方法和制度,进一步完善信用等级分类标准。

(二)认真落实个体工商户的委托验照和滚动验照制度。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实施委托验照的要求和省局《关于实行个体工商户滚动验照的通知》(陕工商字〔2003〕126号)精神,落实好个体工商户的委托验照和滚动验照,方便个体工商户参加验照:一是个体工商户验照实行委托验照制度,个体工商户可以就近在当地已被授权的工商所进行验照,不必再到县级工商局验照;二是个体工商户的验照方式实行滚动验照与集中验照相结合的验照方式,县以上(含县)的市区原则上实施滚动验照,对一些特殊行业或个体工商户相对集中的市场或街区,以及地理位置偏远、个体工商户较少的山区等,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由县级工商局决定实施集中验照方式。

四、加强服务意识,规范行政行为,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要牢固的树立为各类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服务的思想,改进服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转变行政职能,不断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一)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要积极主动的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申办者宣传有关政策法规,提供免费咨询服务,为其排忧解难;要简化登记程序,减少审批环节,认真落实 “一审一核”制,实行政务公开和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做到制度公开化、表格标准化、用语规范化;要大力建设并积极推广计算机网络服务,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网上登记、网上年检和验照及各类网上咨询服务;要继续推进并完善个体工商户的分层登记管理改革,县级工商局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注册登记,方便人民群众办事,为他们提供优质的工商服务;要本着提高效率、方便企业的原则,积极探索改革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的年检和个体工商户的验照制度,对边远和比较集中地区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现场验照,对诚信守法的私营企业实行免检,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方便条件,切实做好支持服务工作。

(二)积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等从事个体经营,大力宣传并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城镇退役士兵持国家规定的证明从事个体经营者,自取得营业执照起,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免收3年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三)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大力发展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坚决执行国家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有关政策性规定。对符合私营企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要积极引导其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或规范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鼓励现有个体私营企业做大做强;积极支持和引导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向农产品加工业、种养业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拓展;要利用注册商标的手段,支持农业实施品牌战略,支持做大做强名牌产品,提高农副产品市场竞争能力;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扶持我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按照省政府《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依照现行法律法规,依法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资格,提高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抗御市场风险、依法维权的能力;对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依法予以备案,免予工商登记和免收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收费。

(四)规范各类收费行为,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准向非公有制企业强制收取规定收费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切实做到亮证(收费许可证)收费。要加强对收费单位的监督和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

五、抓好协会建设,增强服务意识,充分发挥个私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加强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指导工作,使其真正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个体劳动者及私营企业的桥梁和纽带,指导各级协会要坚持“服务立会、服务兴会”,充分发挥协会的自律、服务、沟通、监督职能。向个体私营企业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陕西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坚持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职业道德等教育,特别是涉及国家大事,重大决策,有关政策出台时,更是要做好耐心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努力维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一些地区或一些部门出现的政策不兑现等问题,支持私营企业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帮助个体私营企业排忧解难,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积极向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要热心帮助个体私营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土地、水电、融资、税收等实际困难,帮助个体私营企业解决小孩入托、子女上学、医疗保险等生活方面的实际问题,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关心会员,赢得广大会员的拥护和信赖,从而引导更多的个体私营企业加入协会组织;要深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引导、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和立法建议。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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