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发〔2014〕3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促进企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促进企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14〕3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方式,强化企业信用约束,提升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范围,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结合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际,现就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完善企业信用监管和奖惩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推进企业信息公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内容和时限,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企业信息,并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负责。省工商局负责对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进行整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向社会公示,并将公示信息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省信用管理办公室按照一定规则转发给各级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工作部门应当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确认、接收属于本系统的企业信息,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并加强后续监管和服务。同时,其他各级部门要将本部门应当公示的企业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上传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目前已实现业务信息省级集中管理的,由省级部门负责信息上传和公示;尚未实现信息省级集中管理的,由各市、县工作部门自行负责信息上传和公示;对国家部委作出的通过省级对应部门告知或接收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由省级对应部门负责信息上传和公示。各级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依法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公示信息查询申请的,各级部门应依法受理并按期答复。全省政府部门及企业向社会公示的信息,应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共享。
二、强化企业公示信息应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将企业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考量因素,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重大项目建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公共资源交易、政府资金安排、企业债券申报、企业投融资管理和服务等重点领域积极推行第三方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和信用报告制度,严格落实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有效提升政府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积极参与企业信用监督,在投融资、生产经营、商品采购、购物消费等经济活动中,充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防范交易风险,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鼓励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充分利用企业信息开发信用服务产品,满足全社会信用服务需求。
三、明确企业信息公示任务分工。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信用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推进、监督全省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各市、县政府负责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省级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推进本系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各级监察机关负责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落实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情况进行监督。省工商局、省信用管理办公室根据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省工商局负责建设全省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指导、监督全省企业依法做好年度报告公示及相关信息的报送公示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四、加强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保障。
一是推进互联互通。省信用管理办公室要加快推进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平台建设,并会同省工商局尽快完善信用平台的相关管理和应用功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与省信用管理办公室及各设区市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对接,尽快接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级部门在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接入,市、县各有关部门于2015年6月底前接入。二是加强信息推送。各有关部门要对本部门前期形成的有效行政许可信息以及2014年10月1日以后形成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在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已经接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部门按照技术要求推送;尚未接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部门,可先通过电子表格的方式报送至省信用管理办公室,由省信用管理办公室导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三是落实工作措施。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尽快研究出台本部门、本系统使用企业信息的工作方案和详实具体的企业信用奖惩联动措施,并于2015年6月底前报送省信用管理办公室,由省信用管理办公室汇总后向省政府报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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