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发改财金〔2017〕1434号《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工作指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工作指引〉的通知》
陕发改财金〔2017〕1434号
各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省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全面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的有关精神,落实《陕西省“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陕政发〔2017〕1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5〕102号)等关于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的工作部署,指导全省各级政府部门规范、有序推进相关工作,现将我委制定的《陕西省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工作指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0月17日
陕西省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工作指引
第一条 推行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是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创新政府监管、强化社会监督、促进市场主体守信自律的重要手段,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信用承诺,是指市场主体根据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要求,在从事相关经营服务活动之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书面承诺。
本指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偿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登记备案、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等管理和服务活动中,或依法实施“容缺受理”“减证便民”等便利服务措施时,推行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作出信用承诺,并依法依约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信用承诺和践诺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的贯彻落实。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市场主体作出的信用承诺及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或者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作出处理或者答复。
第五条 市场主体信用承诺的规范格式和具体要求,由各行政机关根据本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自行制定,并通过部门网站、政务大厅等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提交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三)严格履行合同、协议等约定的义务。
(四)依法提供合格产品或服务。
(五)同意将信用承诺和践诺信息纳入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违背承诺自愿接受失信惩戒。
(七)行政机关认为需要承诺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信息系统,实现全省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信息共享。
行政机关应当自市场主体作出信用承诺后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汇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第八条 行政机关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汇集的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信息主要包括下列数据项:
(一)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数据项:企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号码、承诺用途、信用承诺书(图片上传)、承诺日期等。
(二)个人数据项:姓名、身份号码、承诺用途、信用承诺书(图片上传)、承诺日期等。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信用陕西”网站向社会公开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信用承诺信息,提供自然人信用承诺信息授权查询服务,便于社会监督。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市场主体践诺情况实施动态跟踪和监督,及时处理群众投诉或者举报。发现市场主体存在违背信用承诺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第十一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建立和实施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的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本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自2018年起作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督查、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本指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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