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发改财金函 〔2017〕2133号《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务诚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务诚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发改财金函 〔2017〕213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陕西省“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陕政发〔2017〕10号)、《陕西省政务诚信建设重点任务分工》(陕发改财金〔2017〕1412号)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经广泛征求各市和省级部门意见,现按照省政府办公厅3568号办文意见,将《陕西省政务诚信评价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26日
陕西省政务诚信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完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和管理制度,规范政务诚信评价活动,促进政务诚信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勤政高效、守信践诺,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每年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
第四条 政务诚信评价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委托社会信用服务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具体实施,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选择政务诚信评价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务诚信评价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政务诚信评价标准,完善政务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公布评价机构推荐名单,统筹、指导全省政务诚信评价活动。
各市、县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政务诚信评价相关工作,支持、指导、监督评价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政务诚信评价活动。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依据
第七条 评价机构应当在广泛采集、核实受评单位政务诚信信息的基础上,按照全省统一标准,依照下列四个方面12项指标,对受评单位的政务诚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一)依法行政情况。主要评价科学民主决策、政务信息公开、依法履职尽责3项指标。
(二)勤政高效情况。主要评价创新管理方式、提升服务效能2项指标。
(三)守信践诺情况。主要评价目标责任落实、政策承诺兑现、合同协议履行3项指标。
(四)信用建设情况。主要评价制度机制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公务员信用管理、政务失信惩戒4项指标。
第八条 评价机构应当建立政务诚信评价信息系统,通过下列渠道广泛收集反映受评单位政务诚信状况的相关信息,作为开展政务诚信评价的依据:
(一)从受评单位采集政务诚信评价所需的相关信息。
(二)从人大、政协采集其对同级政府、政府部门及政府组成人员的监督信息;
(三)从人民法院采集政府及政府部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
(四)从监察部门采集其对政府部门及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方面的信息;
(五)从审计部门采集其对政府部门的审计相关信息;
(六)从督查部门采集国家以及本省各级党委、政府开展督促检查的相关信息;
(七)从信访部门采集有明确结论的反映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不依法行政、侵害群众利益的信息。
(八)从各级政府和部门网站采集重大决策、政务公开、网上服务等方面的信息;
(九)从新闻媒体、主流社会媒体网站等采集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服务创新、履约践诺以及社会各界的评价评议信息。
(十)从有关部门采集可查实的社会公众对政府和政府部门的举报、投诉信息。
(十一)深入辖区企业等市场主体调查了解其对政府管理服务的评价和意见。
(十二)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收集政务诚信信息。
第九条 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务诚信档案,健全政务失信记录。评价机构的政务诚信评价信息系统应当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评价机构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信息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第三章 评价流程和规范
第十条 政务诚信评价工作应于每年1月至4月实施,4月底完成。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按照下列顺序组织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工作:
(一)组织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对其上一年度的政务诚信状况开展自查自评,并于1月31日前将自查自评报告上传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各级政府部门的自查自评报告应当详实具体,涵盖本规程第七条规定的政务诚信评价内容。
(二)组织评价机构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政务诚信状况开展第三方评价,并于3月31日前将评价报告上传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评价机构应当以受评部门的自查自评报告为基础,结合自身收集的相关信息作出公正评价。
(三)组织评价机构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政务诚信状况开展综合评价,并于4月30日前将评价报告上传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评价机构应当以受评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政务诚信评价结果为基础,结合自身收集的相关信息作出公正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和规则开展政务诚信评价活动,确保评价结果全面、客观、真实、准确:
(一)信息采集。组建政务诚信评价工作小组,按照本规程第八条规定,全面收集受评单位的政务诚信信息,扎实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信息核实。在正式开展评价工作之前,应实地走访受评单位,并以书面形式请受评单位核实、补充政务诚信信息。
(三)初步评价。按照全省统一的政务评价标准,采用加权法和百分制,对受评单位的政务诚信状况进行评分,形成初步评价报告。
(四)初评结果反馈。将初步评分结果和评价报告送交受评单位确认。受评单位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评申请并说明理由。受评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评申请或未提供充分理由和证明材料的,初评结果即作为最终评价结果。复评申请仅可提出一次。
(五)复评。根据受评单位提出的复评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重新评价,确定最终评分,修订评价报告。
(六)评价结果审核。最终评分和评价报告确定后,报请委托部门进行规范性审核。
(七)评价报告信息上传。政务诚信评价报告经委托部门规范性审核后,由评价机构及时上传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各级、各部门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出具的政务诚信评价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评分和总体评价;
(二)单项评分及其说明;
(三)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
(四)评价所依据的主要信息;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第十三条 每年政务诚信评价工作完成后,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将各级、各部门政务诚信评价报告汇编成册,并及时向本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相关国家机关通报。
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对受评单位提供的原始资料以及评价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字资料,应当归档备查,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相关信息的安全。
试行期间,评价机构采集的各类政务诚信信息和评价结果暂不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受评单位对评价机构在政务诚信评价活动中有显失公平、主观臆断、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的,可以向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六条 政府部门不及时提供自查自评信息或者提供信息失实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其诚信档案。对经同级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催促仍不及时提供自查自评信息的,评价机构有权依据自身掌握的信息独立作出政务诚信评价,并在评价报告中载明。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未按本规程有关规定开展政务诚信评价活动的,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评价机构及其人员在政务诚信评价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国家秘密、侵犯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充分做好确定评价机构、制定评分细则、采集基础数据等各项准备工作。从2019年开始,每年开展上一年度政务诚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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