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发改财金〔2017〕1661号《陕西省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指引》(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18-01-13 06:41:14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印发《陕西省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指引》的通知





陕发改财金〔2017〕1661号






省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见附件2)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构建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规范有序推进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根据省政府总体工作部署和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指引》(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1.陕西省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指引

2.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2017年11月28日



 


陕西省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指引





第一条〔目的〕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决策部署,规范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活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认定标准〕各领域的红黑名单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标准,标准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者国家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研究制定。省级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认定标准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征求广大社会公众意见。出台的标准及其具体认定程序应通过“信用陕西”网站和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开。

第三条〔奖惩措施〕 由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具体负责,依据有关政策法规以及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签署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汇总形成各行业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省信用管理办公室负责将各行业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录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奖惩”功能模块,并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和更新,便于各级有关部门在工作中查询和落实。

第四条〔信息共享〕 各级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行业领域的统一标准认定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并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全省各行业领域“红黑名单”信息共享。

未明确“红黑名单”认定标准的行业领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暂不接收该行业领域各层级单位报送的“红黑名单”信息。

第五条〔信息内容〕 名单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相关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二是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三是相关主体受到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的相关情况。

第六条〔报送规则〕 各级有关部门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法人及其他组织“红黑名单”信息时,依据有关政策法规或者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签署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需要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自然人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的,应当按人分别报送相关人员的“红黑名单”信息。

第七条〔重点关注名单〕 各级有关部门可将在重点领域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相关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通过适当方式向其发出警示,同时明确重点关注期限。

重点关注名单信息应当及时上传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省信用办将信息上传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主要信息内容包括:失信主体名称(个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失信领域、列入事由、列入部门(单位)、列入日期、重点关注期限。

第八条〔名单退出和信用修复〕 “红黑名单”信息公布期限到期,或者认定有误,或者信息报送单位作出提前移出“红黑名单”决定的,由省信用办负责将相关信息及时移出。

信息报送单位决定提前移出“红黑名单”的,应当书面通知本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黑名单”信息移出后,应当立即将相关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误列入“黑名单”的除外),重点关注期限由之前将其列入“黑名单”的部门(单位)确定。

“红黑名单”信息移出后,“联合奖惩”功能模块不再提供查询,但相关信息作为一般信用记录仍然保留在该信用主体名下(误列入“红黑名单”的除外),披露期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联合奖惩〕 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将查询“红黑名单”信息嵌入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流程中,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相关主体移出“红黑名单”后,应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

第十条〔惩戒规则〕 各级有关部门对未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一般不予实施联合惩戒,但其相关信息应作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行业分类监管、公共资源配置等管理决策的参考,防范信用风险。

第十一条〔信息查询〕 各级有关部门可以采用下列两种方式查询使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汇集的“红黑名单”信息:

(一)相关工作人员注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用户,通过“联合奖惩”功能模块查询相关信息;

(二)采用数据接口方式,通过本部门相关业务系统直接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调用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平台操作〕 各级有关部门相关工作人员,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奖惩”功能模块查询“红黑名单”信息时,若行政相对人被某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列入“红黑名单”的,系统会列表显示每一条记录,点击某一条记录可查看详细信息和所处行业领域,以及本部门对该行业领域列入“红黑名单”的信用主体应当采取的激励或者惩戒措施。

各级有关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行政相对人所办事项,从措施清单中选择相应的激励或者惩戒措施,并补充填写激励惩戒的具体内容、时间、部门等相关信息后,点击“确定”按钮,该项激励惩戒信息将被记入相关信用主体名下,供各有关部门查询或进行统计汇总。

第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工作指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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