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食药监发〔2017〕99号《陕西省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量:          时间:2018-01-13 08:48:07

关于印发《陕西省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食药监发〔2017〕99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推进我省化妆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强化企业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提高监管效能,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省局制定了《陕西省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 年12月25日



 


陕西省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化妆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强化企业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诚信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辖区内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信用分类和评定



第三条  按 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GB/T23791-2009),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分别代表守信、基本守信、失信、严重失信。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的划分依据一定时期内企业在质量信用方面表现出来的主观愿望、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及其表现结果等方面来确定。

第四条  A级(守信企业):严格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等有关要求进行生产,无违法违规生产被行政处罚的。

第五条  B级(基本守信企业):基本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等有关要求进行生产,未被处以警告以上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  C级(失信企业):未能持续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等有关要求进行生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行政处罚。

第七条  D级(严重失信企业):企业管理混乱,未能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等有关要求进行生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累计两次因违反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处罚;累计三次受到行政处罚;受到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被药品稽查部门列入违法企业“黑名单”;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或未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

第八条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采用动态认定的方法,每年评定一次,次年的第一季度完成上年度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于当年12月31日前填报《陕西省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信息表》,由区(县)、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后,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

(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本办法做出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意见。

(三)质量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归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第九条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后,如发现新问题需要降低信用级别的,由市局及时报省局,由省局审议后做出是否调整级别的决定。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管理



第十条  企业填报《陕西省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信息表》,主要内容包括:

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本年度生产品种,企业本年度生产总值。

各类监督检查及缺陷项目整改情况,企业违法违规被查处情况,产品抽检不合格情况,不良反应和质量事故情况,产品被责令召回情况;《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及关健岗位人员等变更情况、委托检验实施情况、上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  对质量信用级别为A级的企业,以企业自律为主、监督管理为辅,强化主体自律,每年监管部门可随机抽取部分企业安排日常检查。

对质量信用级别为B级的企业,以企业自律和监督管理相结合,每年至少日常检查一次,对责令改正的项目要重点核查。

对质量信用级别为C级的企业,将其列为日常监管重点对象,每年在日常检查的同时,要不定期安排飞行检查,加大风险防范力度。

对质量信用级别为D级的企业,直接列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将企业信用信息推送至省信用平台,实施联合惩戒。作为重点监督和防范的对象,加大飞行检查力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陕 西省化 妆品生产企业质 量信用等 级信 息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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