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商函〔2016〕617号《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全省商务领域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1-13 09:42:37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全省商务领域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工作的通知




陕商函〔2016〕617号






各设区市(区)、韩城市、西咸新区、神木县、府谷县商务主管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省商务信息中心: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信息互联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见网址:http://www.sxcredit.gov.cn/—政策法规—陕西法规规章)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指导目录(2016版)〉的通知》(以下简称《目录》)要求,为做好我省商务领域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商务领域企业信息是指全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在本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其征集共享依托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实施,是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和应用服务的统一平台。推送至信用平台的企业信息纳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管理。

(二)企业信息征集要求。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省商务厅有关处室负责对本部门、本处室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自然人、

法人及其他组织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和整合,并按照下列要求及时推送至信用平台:

1.省商务厅报送信用信息的具体事项和内容,依据《目录》和“权责清单”确定并动态更新调整。报送工作由省商务厅涉及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相关处室按照《目录》要求推送至信用平台。

2.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信息事项和内容,依据市、县级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参照《目录》制定实施。报送工作由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当地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要求推送至信用平台。

3.商务领域企业信息采取在线填报的方式,由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厅有关处室自信息产生7个工作日内报送至信用平台。

4.企业信息在商务部集中建库的,由省商务厅对口处室负责协调,并采取有效方式实现信息共享。

(三)企业信息共享、使用要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自行依法查询使用信用平台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并保证使用信息与已公示信息的一致性、完整性。同时应当每日登录信用平台查询接收属于本单位、本处室监管的企业信息,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并加强后续服务、监管和惩戒。

(四)绩效考核。按照《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企业信息互联共享工作列入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今年,省政府督查室已将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情况纳入省级督查重点进行专项督查。

(五)违反处理。根据《办法》规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无故拒绝提供企业信息的;

2.未按规定时限推送、接收企业信息的;

3.违反规定使用企业信息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

4.擅自披露或泄露企业信息的;

5.未按规定处理和答复异议信息的;

6.其他违反《办法》的行为。




附件:陕 西省省级部门公共信 用信息征 集共享指 导目录(2016版相关部分)



 

陕西省商务厅

2016年9月27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29501.html

本文关键词: 陕商函, 陕西省商务厅, 商务, 领域, 企业, 信用信息, 征集, 共享, 通知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