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发改财金〔2017〕550号《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行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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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行动计划〉的通知





陕发改财金〔2017〕55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其他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5月2日





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行动计划






为全面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制,加强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整顿市场环境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质量监管的总体工作部署,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行动目标

利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实现公共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全面建立信用信息核查使用制度,基本形成部门协同、社会联动的信用监督奖惩机制。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

(一)提升信用信息平台服务效能。根据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一体化建设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需要,改版升级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陕西”网站,扩充软硬件基础设施,完善应用服务功能,加强日常运行维护,为各级各部门相关管理、审批、服务等信息系统开放数据调用接口,全面提升信用信息平台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能力。(省信用办负责,2017年9月底完成)

(二)构建公共信用信息汇集共享网络体系。统计汇总各地、各部门、各行业及相关领域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尽快实现相关信息系统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消除“信息孤岛”。尚未建立信息系统的部门,抓紧联系省信用办或各市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为本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申请办理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用户注册手续,确保能够及时报送、接收、查询、使用信用信息。(省发改委、省信用办牵头,各设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推动落实,2017年7月底完成)

(三)实现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形成的登记备案、资质资格、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给付、检查抽查、经营异常名录、红黑名单等信用信息,要及时、全面、完整地汇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持续更新。信用信息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已建立业务管理、行政审批、行业监管等信息系统的部门,由相关信息系统实时推送信用信息;未建立信息系统的部门,确定专门人员按时报送和更新信用信息。实现信息省级集中管理的行业领域,由省级部门统一汇总报送;未实现信息集中管理的行业领域,按照属地原则报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其他信用信息至少按月报送和更新。登记、许可、认定类存量信息仅报送有效期内的数据,其他存量信息重点报送近三年以来的数据。(省发改委、省信用办、各市县信用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各级有关部门具体负责,2017年7月底率先完成各类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整合工作,9月底实现信用信息全归集)

(四)加强信用信息公开。依托“信用陕西”网站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窗口,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双随机抽查结果信息、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诚信典型“红名单”信息、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信息等公示专栏,并与“信用中国”网站、省政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等实现信息对接,为社会各界查询使用信用信息、广泛参与信用监督和激励惩戒提供服务支撑。(省信用办负责,持续实施)

(五)全面建立信用信息核查使用制度。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招标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工作中,全面引入信用管理机制,设立信用信息查询环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作为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信用信息使用部门应当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信用陕西”网站打印查询结果,存档备查。(省级各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组织落实,2017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

(六)全面推行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在市场准入环节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就申报材料真实性、守法经营、诚信履约等事项作出信用承诺。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和践诺情况信息由相关主管部门收集后及时报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陕西”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推进市场主体诚信自律。(各行业领域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组织落实,2017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

(七)全面落实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制度,统一评价标准,指导、监督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活动,充分发挥第三方信用监督服务作用。(省发改委、省信用办负责,持续实施)在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公共资源交易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经济活动中,将企业综合信用等级作为重要决策参考,在各行业信用分类监管评价、招标评标等环节作为评分指标或限定条件。(省级各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组织落实,2017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

(八)建立完善失信投诉举报制度。制定社会失信投诉举报工作规范,依托“信用陕西”网站开设失信投诉举报服务窗口,畅通失信投诉举报途径,强化社会信用监督。(省发改委、省信用办负责,2017年6月底完成;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接收省信用办转交的失信投诉,并依法处理)

(九)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根据国家关于加强和规范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管理制度建设的工作部署,全面推行诚信典型“红名单”和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完善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惩戒联动机制,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陕西”网站实现全省各领域“红黑名单”信息共享和常态化发布。(省发改委、省信用办负责,持续实施)制定完善各行业、各领域“红黑名单”具体管理办法,细化联合激励惩戒措施,报省发改委汇总形成全省信用激励惩戒措施清单。(省级各有关部门负责,结合国家有关部委要求持续推进)

(十)加强信用监管和激励惩戒协同联动。各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部署和要求,及时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接收下载属于本部门管理的最新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依据职责做好后续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据相关政策法规以及中央和国家各有关部门联合签署的一系列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备忘录,将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陕西”网站汇集的“红黑名单”信息作为开展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并按月向省信用办报送联合激励惩戒典型案例。(各级政府组织推动、各级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即日起全面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组织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加强人员和资金保障,统筹推进工作落实。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本系统各层级单位认真做好信用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对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各设区市、省级各有关部门每月填报《信用信息共享共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由省信用办负责汇总并通报,年底进行考核评估。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工作推动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地方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未按规定公开、共享、使用信用信息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附件:信 用信息共 享共用重点工作进 展情况统 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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