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商函〔2017〕438号《陕西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1-13 09:52:04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工作的通知




陕商函〔2017〕438号






各设区市(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商务主管部门,  厅机关各处(室)、商务服务中心、商务运行监测中心: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整顿市场环境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质量监管的总体工作部署,按照《陕西省2017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行动计划〉的通知》(陕发改财金〔2017〕550号)要求,为全面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流通治理模式,加强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打造和维护公平诚信的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商务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确保重点任务完成

利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实现信用信息有效征集和互联共享,全面建立信用信息核查使用制度,基本形成协同联动的信用监督奖惩机制。为此,年内全面完成以下重点工作。

一是加强信用信息的有效征集和互联共享。各级商务主管部门7月底前要全面接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尽快实现商务领域信用信息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共享,消除“信息孤岛”。尚未接入或部分接入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抓紧联系各市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为本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申请办理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用户注册手续,确保能够及时报送、接收、查询、使用信用信息。

厅市场秩序处负责厅机关各处(室)、商务服务中心的全面接入工作,商务运行监测中心负责为本厅接入工作提供有关技术支持,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推动落实本部门接入工作,2017年7月底完成。

二是实现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全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形成的登记备案、资质资格、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检查抽查、红黑名单等信用信息,要及时、全面、完整地汇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确定专门人员按时报送和持续更新。信用信息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省商务厅信用信息由各有关处(室)直接报送,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信用信息按照属地原则报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其他信用信息至少按月报送和更新。备案、许可、认定类存量信息仅报送有效期内的数据,其他存量信息重点报送近三年以来的数据。

厅市场秩序处牵头,厅各有关处(室)、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2017年7月底率先完成商务领域各类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整合工作,9月底实现商务领域信用信息全归集。

三是全面建立信用信息核查使用制度。在商务领域行政管理、公共服务、招标采购、政府资金安排使用等工作中,全面引入信用管理机制,设立信用信息查询环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作为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信用信息使用部门应当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信用陕西”网站打印查询结果,存档备查。

厅市场秩序处负责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厅机关各处(室)、商务服务中心、商务运行监测中心和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落实,2017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

四是全面推行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在商务领域行政审批环节中,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就申报材料真实性、守法经营、诚信履约等事项作出信用承诺。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和践诺情况信息由厅各有关处(室)和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收集后及时报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陕西”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推进市场主体诚信自律。

厅市场秩序处负责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厅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流通业发展处、市场体系建设处、商贸服务业处、国际经济合作处、外国投资管理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落实,2017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

五是全面落实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进一步完善商务领域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应用制度,在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资金安排使用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经济活动中,将企业综合信用等级作为重要决策参考,在本行业信用分类监管评价、招标评标等环节作为评分指标或限定条件。

厅市场秩序处负责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厅机关各处(室)、商务服务中心、商务运行监测中心和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落实,2017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

六是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加强和规范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管理制度建设的工作部署,全面推行商务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制度,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陕西”网站实现全省各级商务领域“红黑名单”信息共享和常态化发布。制定完善商务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制度,细化联合激励惩戒措施,报省发改委汇总形成全省信用激励惩戒措施清单。

厅市场秩序处负责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并结合商务部有关要求持续推进,厅各有关处(室)、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七是加强信用监管和激励惩戒协同联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部署和要求,及时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接收下载属于本部门管理的最新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依据职责做好后续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据相关政策法规以及中央和国家、省级各有关部门联合签署的一系列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备忘录,将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陕西”网站汇集的“红黑名单”信息作为开展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并按月向省信用办报送联合激励惩戒典型案例。

厅市场秩序处组织推动并按月向省信用办报送本厅案例,厅各有关处(室)、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于每月10日前按照属地原则向本单位信用工作责任处(科、室)报送案例,即日起全面实施。

二、加强工作领导,确保有效推进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组织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加强人员和资金保障,统筹推进工作落实。省商务厅负责全省商务领域信用工作,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部门各层级单位认真做好信用工作。

三、加强信息报送,强化责任落实

加强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对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每月填报《信用信息共享共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由厅市场秩序处负责汇总并报送省信用办,省信用办将定期通报,并于年底进行考核评估。省商务厅将对工作推动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公开、共享、使用信用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信 用信息共 享共用重点工作进 展情况统 计表




 

陕西省商务厅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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